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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驻华使馆向本网独家发布朝鲜人权报告

环球网薛小乐 2014-10-16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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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人权法体系

  朝鲜有为保障人民人权的井然有序的法律体系。

政权关系法

  有关在政权部门保障人权的法律中,有各级人民会议议员选举法、地方权力机关法、国际法、请愿和申诉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会议议员选举法,是规定在各级人民会议议员选举中坚持的原则、程序、方法等的法律,在1992年10月7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24号通过,在1998年和2010年修改补充。各级人民会议议员选举法,是在选举中高度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群众成为政权的主人的人民性的选举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地方政权机关法,是以加强地方政权机关,增强其职能和作用,给人民保障真正的民主权利、自由和幸福的物质文化生活为目的的法律,1974年12月1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2号通过,此后经五次修改补充。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规定成为共和国公民的条件(取得国籍、变更、注销)的法律,贡献于从法律上保障共和国公民特别是旅居海外的共和国公民的地位,维护和保障他们的权利。这一法令在1963年10月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42号通过,1995年和1999年修改补充。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请愿和申诉法是把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请愿、申诉权利加以具体化,规定公民和国家机关有关请愿和申诉的提出、接受登记、了解和处理中应遵守的原则、程序、方法的法律,以1998年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20号通过,经三次修改补充。

  依据请愿、申诉法建立在朝鲜的请愿、申诉制度,是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使他们积极参加国家管理,改进和加强国家机关和公务员工作的民主主义制度之一。

刑事关系法

  在刑事部门保障权利的法律中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1990年12月15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6号通过,此后经五次修改补充),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贡献于捍卫共和国的国家主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人民的人权。

  在朝鲜,犯罪属于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侵害国家主权、社会制度、法定秩序的可处于刑罚的危险行为(刑法第十条),刑罚有基本刑罚——死刑、无期劳改刑、限期劳改刑、劳动锻炼刑;附加刑罚有剥夺选举权、没收财产、罚款、剥夺资格、停止资格等(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2年1月15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2号通过,此后经三次修改补充),是规定在搜查、预审、起诉、审判中,严格制度与秩序,正确处理刑事事件的手续法,在处理案件时,为维护和保障人权起着很大的作用。

民事关系法

  在民事部门保障权利的法律中有民法、民事诉讼法、家族法、继承法、赔偿损失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民法(1990年9月5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4号通过,此后经三次修改补充),是规定当事者(机关、企业、团体、公民)相具有同等而独立地位的财产关系的法律,成为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物质技术基础,圆满保障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的法定保证。

  ※ 朝鲜民法初次以个别的民事法规形式存在,于1982年12月定为民事规定(暂定),1986年1月成为有系统的民事规定,1990年作为民法通过。

  深切关心机关、企业、团体在同公民约定和实现财产交易方面,更好地实现国家为民造福的政策(民法第六条),这是共和国民法坚持的根本原则之一。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76年1月10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8号通过,此后经七次修改补充),是贡献于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维护机关、企业、团体、公民的民事上权益。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家族法(1990年10月24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5号通过,此后经四次修改补充),贡献于保护结婚和家庭,使全社会变为和睦团结的社会主义大家庭。家族法阐明为保护结婚和家庭的基本原则,规定结婚、家庭、监护、继承、制裁等问题。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002年3月13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882号通过),是规定在执行继承与捐赠中应遵守的原则和秩序的法律,保障公民对继承问题的正确解决和有关继承问题的权利。

  保护个人所有财产是共和国始终一贯的政策。因此,切实保障对个人所有财产的继承权。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赔偿损失法(2001年8月22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513号通过,2005年修改补充),是在补偿因侵害人身或财产发生损失时,严格建立制度和秩序,以便保护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的民事上权益而制定的。

  朝鲜对侵害人身的补偿责任,是在侵害人的健康和生命招致损失时补偿,在约束人的自由或者侵害人格和名誉给以精神痛苦时也应当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法第四十条)。

审判关系法

  在审判部门保障人权的法律中,有法院组成法、律师法、公证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院组成法是在组成法院时严格制度和秩序,以便正确地审理解决民事事件,保障在审判中使公民经过公正的手续的权利,1976年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9号通过,此后经四次修改补充。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增强律师的作用,保护机关、企业、团体及公民的法定权益,为正确执行法律而制定的法律,1993年12月23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43号通过。

  在朝鲜,律师通过辩护活动和法律帮助保障公民的人权,维护国家的法律制度(律师法第二条),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在进行诉讼及法律行为时,享有可以自由地选择律师的权利(第四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规定旨在确认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件的程序与方法的法律,1995年2月2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51号通过,2004年修改补充。由于有公证法,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的民事权益得到保护,保证民事交易的安全性。

人民保安关系法

  在人民保安部门保障人权的法律中有公民登记法、公路交通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登记法,是规定由国家掌握和登记公民因出生、居住、迁移住址、死亡、对国籍的注册和注销而发生的身份变化的制度和秩序的法律,保护社会主义的家族关系和公民的权益,是加强居民行政工作的有力的法律手段。公民登记法在1997年11月26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02号通过,此后经三次修改补充。

  朝鲜公民登记由居住区的人民保安机关进行(公民登记法第三条),公民证(平壤市民具有市民证)是表示共和国公民的国家证明文件。注销外国国籍,具有朝鲜国籍的公民要居住共和国时,应当进行公民登记(第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法,是规定公路交通指挥信号、安全设施管理、步行者和汽车在通行中应该遵守的原则和秩序等的法律,贡献于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和公路交通的安全性。公路交通法,2004年10月6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709号通过,经四次修改补充。

  对利用朝鲜公路的外国办事处、企业、公民也应用公路交通法(公路交通法第六条)。朝鲜对公路交通法的领导,在内阁的统一领导下,由中央人民保安机关和有关机关进行(第六十九条);有关机关、企业、团体修好交通安全教育室扎实地进行公路交通安全教育,定期举办司机会议、检修设备之日、防止事故之日等活动(第七十三条)。

劳动关系法

  在劳动领域保障人权的法律中有社会主义劳动法、劳动保护法和劳动定额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劳动法,是把劳动者的社会主义劳动生活和劳动关系总括而统一地综合体系化规定的法律,1978年4月18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发令第二号通过,1986年和1999年修改。

  朝鲜劳动关系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劳动法,以第一章社会主义劳动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劳动是公民的神圣义务、第三章社会主义劳动组织、第四章按劳动进行的社会主义分配、第五章劳动和技术革命、劳动者的技术技能的提高、第六章劳动保护、第七章劳动和休息、第八章国家和社会对劳动者的关怀。

  在朝鲜劳动者为祖国的繁荣、人民的福利和自己的幸福,而发挥自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去进行工作(社会主义劳动法第一条第二款),劳动是以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劳动者高度自觉性为基础的(第六条第一款)。

  依据社会主义劳动法确立在朝鲜的法律中,有劳动义务制度、工作时间制度、劳动力分配制度、劳动力利用制度、保证提高技术技能水平的制度、劳动保护制度、休息制度、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等。

  制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的目的在于:给劳动者提供安全而文明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他们的生命,增进他们的健康。2010年7月8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945号通过。

  由国家完全负责照顾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劳动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是朝鲜的原则立场。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劳动定额法,是规定制定劳动定额的工作中应遵守的原则和秩序等的法律,这一法律贡献于科学地、合理地安排工作,提高劳动效率,保障劳动者得到公正而均等的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定额法是在2009年12月10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484号通过。

教育、保健关系法

  在教育保健部门有关保障人权的法律中,有教育法、儿童保育教养法、人民保健法、医疗法、传染病预防法、食品卫生法、公共卫生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为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教育制度,圆满保障人对教育的权利而制定的法律,1999年7月14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847号通过,2005年和2007年修改补充。

  教育法规定在教育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和普遍的免费义务教育制、教育机关、教育工作者、教学内容和方法、教育条件的保障、对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问题。

  根据教育法,2011年12月14日通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1年1月19日通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普通教育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儿童保育教养法,是规定把儿童很好地培养成为祖国的未来、社会主义建设的后备队的制度和秩序的法律,1976年4月2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法令第7号通过,1999年修改补充。

  用国家和社会的经费培育儿童是我国重要政策之一,是基于社会主教育学原理的教育方法(儿童保育教养法第二条)。

  朝鲜从各方面关怀所有儿童,使他们在最良好的现代化的保育教养条件下,世上无所羡慕地幸福成长。这种关怀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立民族经济的牢固基础和社会主义措施来切实保障,并随着国家经济基础的加强而不断增大(第七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民保健法规定的内容如下:巩固和发展预防医学制度等朝鲜政府在保健部门坚持的基本原则,实施完全的普遍的免费医疗制,基于预防医学保护人的健康,发展主体的医学科学技术,指导和监督对人民保健工作的物质保障、保健机关和保健工作者等人民保健工作。1980年4月3日以最高人民会议法令第5号通过,经四次修改补充。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制定医疗法的目的在于:在医疗活动中严格遵守制度和秩序,发展医疗工作,保护和增进人民的健康。1997年12月3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03号通过,1998年和2000年修改补充。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预防法,在1997年11月5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00号通过,此后经两次修改补充,是在发现传染病、隔离、隔断传染通路、对传染病的预防接种等工作中健全秩序,清除传染病,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的法律手段。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是保障食品卫生,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基本法,1998年7月22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24号通过,此后经四次修改补充。

  朝鲜有系统地增加对食品卫生部门的投资,以便具备其物质技术条件,实现现代化。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1998年7月15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23号通过,1998年修改),是规定公共卫生工作的制度和秩序的法律,给人民创造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和条件,为保护和增进他们的健康而服务。

人民服务关系法

  在人民服务的部门有关保障人权的法律中,有社会主义商业法、粮政法、住宅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商业法,是规定商品流通和服务等商业活动中应遵守的原则和秩序,1992年1月2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13号通过,经五次修改补充。

  社会主义商业是对人民的供应工作,是满足他们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工作。

  社会主义商业的特点在于:增进劳动者的福利,保障他们的生活方便,消除城乡差别,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把商业利润用于增进全体人民的福利和为进行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的积累上。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粮政法规定有关人民饮食生活的粮食的收购、保管、加工和供给等原则问题和秩序,积极贡献于改善人民生活,发展粮政工作。粮政法于1997年2月1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议第84号通过,经三次修改补充。

  朝鲜建立正确的粮政工作体系,保证粮谷的统一调控和计划消费。

  住宅法规定住房的建设、移交、接管及登记、分配、利用和管理的相关问题,给人民保障稳定而文明的生活条件,从法律上保证他们的权利。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2009年1月21日政令第3051号颁布了住宅法,经两次修改补充。

  在朝鲜,住宅根据所有形式,可分为国家所有住宅、合作团体所有住宅和个人所有住宅(住宅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从法律上保护住宅所有权和利用权。(同法同条第二款)

知识产权保护关系法

  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保障人权法律有著作权法、发明法、工业图案法、商标法和电脑软件保护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版权法规定有关利用著作物的问题,保护著作权人权利,推动文学艺术和科技发展,于2001年3月21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141号颁布,2006年修改补充。

  保护版权是朝鲜一贯坚持的政策。朝鲜从法律上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活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二条)

  与朝鲜签订条约的外国的法人或个人的著作权,根据此条约得到保护。但不属于缔约国的法人或个人在朝鲜首次发表著作,则根据此法得到保护。(第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发明法规定发明的注册申请和审议注册、保护发明权和专利权的具体问题,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1998年5月13日决议第112号通过,1999年和2011年修改补充。

  朝鲜积极鼓励发明工作,不断扩大创造和引进科技所需的投资。(发明法第六条)

  在朝鲜,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可以向外国申请对新的科技成果的专利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工业图案法(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1998年6月3日决议第117号通过,经三次修改补充)规定申请和审议工业图案、保护工业图案权的问题,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8年1月14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第106号决议通过,经五次修改补充)规定申请和审议商标注册、保护商标权的问题。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电脑软件保护法(2003年6月11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3831号颁布)规定保护软件著作权人权利、发展软件技术的问题。

社会福利关系法

  在社会福利领域有关保障人权的法律有社会保障法、老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儿童权利保障法、妇女权利保障法和红十字会法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于2008年1月9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513号颁布,经两次修改补充。社会保障法成为有力的法律手段,保护人民健康、并向他们提供稳定、幸福的生活环境和条件。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老年人保护法于2007年4月26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214号颁布,经两次修改补充。根据老年人保护法,老年人的权益得到保障,他们要在精神身体上更加健康、享受有意义、幸福生活的要求正在得到圆满实现。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于2003年6月18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3835号颁布,2013年修改补充,贡献于给残疾人保障更有利的生活环境和条件。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儿童权利保障法规定在社会生活、教育、卫生保健、家庭和司法领域等各领域尽可能保障儿童权益的问题,于2010年12月22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1307号颁布,2011年修改补充。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妇女权利保障法全面规定妇女权利,于2010年12月22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1309号颁布,2011年修改补充。

  妇女权利保障法规定保障妇女权利的基本原则,妇女的社会政治权利,在教育、文化、卫生保健方面的权利,劳动的权利,人身及财产权利,结婚、家庭的权利等。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受各种疾病和灾难的痛苦,增进他们的健康和福利的法律,于2007年1月10日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2113号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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