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驻华使馆向本网独家发布朝鲜人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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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树立民主的人权保障制度
解放后树立民主的人权保障制度,成为新朝鲜建设的重要要求。
过去腐朽的封建统治阶级残酷地压制和践踏人民的意志,把人民变成任意剥削和支配的愚昧的百姓。尤其在国家被日本帝国主义强占的几十年间,朝鲜人民呻吟在殖民地无权利之中,遭受奴隶的命运。
只有树立给历来呻吟在歧视和虐待、无知和蒙昧之中的人民实际地保障民主自由和权利的制度,才能使他们怀着作为国家和社会真正主人的自豪积极参加新朝鲜建设。
在树立民主的人权保障制度中成为根本的是树立了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和权利的人权法制度。下面记述这种代表性的法定制度。
① 民主的选举法制度
在朝鲜,民主的选举法制度是通过有关地方权力机关议员选举和中央权力机关议员选举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而树立的。
地方权力机关议员选举法规有《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面、郡、市及道人民委员会委员选举的决议》(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1946年9月5日)、《关于北朝鲜面、郡、市、道人民委员会委员选举的规定》、《关于北朝鲜面及里(洞)人民委员会委员选举的规定》(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1947年1月7日)。
这些选举法总括起来规定了选举的根本原则、选民名册制定程序、选区和小选区、候选人推选程序、选举程序和选举结果的确定程序等保障民主选举的一切规范。这些选举法的重要特点是把根据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则,以秘密(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的民主选举原则加以法律化,在选举中尽量为人民谋方便。
选举法在我们共和国历史上第一次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规定由人民自己直接选出人民的忠仆。据此,总选民的99.6%参加了选举。赞成投票的比率,道人民委员会选举为97%,市人民委员会选举为95.4%,郡人民委员会选举为96.9%。
在中央权力机关议员选举法规中代表性的是《关于北朝鲜人民会议议员选举的规定》。
据此法自1947年2月17日至20日进行的中央权力机关议员选举,根据民主原则以道、市、郡人民委员会代表5比1的比率,用秘密(无记名)投票方法实施。
选举结果,包括劳动党代表86名、民主党代表30名、青友党代表30名、无党派代表91名在内的237名(其中妇女34名、企业家7名,商人10名,手工业者4名,宗教徒10名)各阶层代表成为中央权力机关议员。
通过各阶层代表被选为议员的事实和广大群众参加选举投赞成票的事实,可以充分了解朝鲜制定和实施的选举法是最正确地反映人民通过选举行使自己政治权利的要求的法律、民主的选举法。
由于树立了选举法制度,朝鲜人民就有了牢牢地掌握自己的主权,尽情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享受自由的可靠的法律保证。
② 真正的劳动法制度
在朝鲜,真正的民主劳动法制度是依据劳动法令和把它加以具体化的一系列规定而树立的。
给工人、职员保障真正的劳动权利,从根本上改善他们的劳动条件和物质生活条件,是保障民主权利和自由的重要内容。
由此,朝鲜于1946年6月24日以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颁布了劳动法令。
由26条构成的《对北朝鲜工人、职员的劳动法令》全面规定了8小时工作制、同一工资制、带薪休假制、社会保险制等对劳动和休息的民主自由和权利。
在劳动法令的内容中特别重要的是规定了对工人、职员实施8小时工作制。
由于8小时工作制的实施,完全清除了强迫无限制的劳动时间和苛酷的劳动条件的日本帝国主义殖民强制劳动的残余,敞开了新的劳动生活的道路。8小时工作制的实施在实现自主的、创造性的劳动生活中解决了最大的问题,提供了得以提高工人的自觉热忱,大力促进建国事业的可靠保证。
劳动法令规定对在存有有害劳动条件的生产部门和地下劳动的工人实施7小时工作制。这是考虑到支出劳动的强度因劳动条件而各不相同,从法律上保证工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正确措施。
根据劳动法令,无论哪个部门都彻底禁止少年劳动。与此同时,可以消除对女工人的殖民剥削残余,特别保护她们。
此外,劳动法令规定:完全废除残酷的殖民饥饿工资制;对工人和职员实施两个星期定期带薪休假制;对进行有害或危险作业的工人除了定期休假外实施两个星期补充休假制;对丧失劳动能力者和死亡者实施提供医疗帮助、支付补助金等社会保险制。
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颁布劳动法令后,为了其实行,引领人民深入认识劳动法令的进步内容和它的巨大意义,加强了对劳动法令实行的监督活动。于是,北半部的所有地区在短时间内卓有成效地实行了劳动法令。
此后,根据发展的现实要求,制定和实行了把劳动法令加以具体化和发展的各种规定。
由于树立了民主的劳动法制度的结果,朝鲜的工人和职员摆脱过去残酷的殖民强制劳动,具有对劳动的真正的民主自由和权利,他们的劳动和生活发生根本的变化,在新朝鲜建设中取得了飞跃的发展。
③ 男女平等权法制度
过去因男尊女卑的旧封建思想,朝鲜妇女长期被受家庭和社会的歧视和蔑视。尤其在日本帝国主义殖民统治下,朝鲜妇女的处境极为悲惨、辛酸。
日本帝国主义为了生产他们的军需品,把无数朝鲜妇女关在洞窟或铁丝网里,像役使牛马一样役使了她们,甚至把她们拉到战场迫使他们做慰安妇等,干出了各种野蛮暴行。
由于日本帝国主义非人的压迫和剥削、不可忍受的人身污辱行径,被剥夺青春和生命的朝鲜妇女数不胜数。
因此,解放后从法律上确认并切实保障妇女的权利,成为实现社会的民主化、树立保障民主人权制度的必须问题之一。
在朝鲜,男女平等权法制度是通过制定和实施男女平等权法令和各种法规而树立的。
为了肃清日本帝国主义殖民残余,改革旧的封建男女关系,使妇女全面参加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以1946年7月30日决议第54号颁布了《北朝鲜男女平等权法令》。
法令宣布在漫长的岁月里被社会遗弃,在歧视和蔑视中度过悲惨生活的朝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男女平等权法令首先给了妇女以与男子同等的政治自由和权利。
依据法令,所有妇女能够以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参加各级权力机关选举,具有了选举权利和被选举权利。
男女平等权法令还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劳动权利和教育权利。
这是使妇女摆脱殖民地劳动生活和在教育的无权利,在经济生活中保障与男子同等的社会地位,使她们成为科学和文化的创造者、其享有者的人民性的法令。
男女平等权法令还规定结婚年龄,并且规定:妇女有自由结婚和自由离婚的权利;有儿童养育费请求权,有与男子同等的财产及土地继承权;禁止一夫多妻制和人身买卖等蹂躏妇女人权的封建遗习、公娼、私娼及艺妓制度等。
男女平等权法令的颁布是给朝鲜妇女实现了消除数千年遗留下来的男尊女卑旧陋习,争取与男子同等的地位和权利的殷切愿望的解放妇女的富有意义的宣言。
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为了正确实行男女平等权法令,以北朝鲜临时人民委员会决议第78号通过了《北朝鲜男女平等权法令实行细则》(1946.9.14)。
决定具体地规定了男女平等权法令上规定的有关妇女权利的各条款,以便在实际生活中加以适用。
由于建立了男女平等权法制度,彻底清除了长期蹂躏和抹杀朝鲜妇女人权的各种殖民主义的和中世纪的恶习,妇女能够在社会政治生活和家庭生活中,行使同男子一样的权利,有了尊重与维护妇女的人格和人权的法律保证。由于建立了男女平等权法制度,妇女在新朝鲜建设中的作用大大增强了。
除此以外,还制定和施行了许多用来保障人民在科学、教育、保健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的民主自由和权利的法规,国家还采取了有关施行这一法规的措施。
④ 依据宪法把民主的人权法制度固定下来
1948年9月,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成立,同时通过了共和国宪法。
宪法把依据个别的法规给人民保障的民主自由和权利总括起来加以固定。
宪法宣布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在政治领域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示威、结社的自由,有组织和加入政党、社会团体或其他团体的权利,有信仰与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这是在社会政治生活领域争取的起码的自由和权利,是人民政治自主的法律表现。
宪法还在经济生活领域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有权对同等劳动得到同等报酬的权利、依据社会保险制得到物质帮助的权利、经营中小工商业的权利。
宪法还在社会生活领域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公民有权得到由国家出资的初等义务教育和在大专学校受教育的权利、婚姻及家庭得到保护的权利、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申诉和请愿的权利等。
除此以外,本着国际主义原则,宪法还规定了庇护权和少数民族公民的同等权。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把公民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应享受的权利和自由通过法律表现出来的,是把北半部人民已经享受的权利照样加以法律化的。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一种依靠国家权力从政治上得到保证,依靠民主的经济改革成果从物质上得到保证,依据个别法规从法律上得到保证的实质性的权利和自由。
由于有了宪法,朝鲜成功地解决了在人权法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基本法问题,有了制定人权法规的立法基础,人权法得以按井然有序的体系得到发展。
通过了宪法以后,朝鲜克服了个别人权法规的局限性,把规定了同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人权法规在统一的联系中按一定的标准加以体系化了。与此同时,为了补充不完备的人权法规范,制定了法院组成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为完善人权法制度倾注了很大的力量。
结果,朝鲜基本上建立了民主的人权法制度。
朝鲜建立民主的人权法制度,这是在拥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自主权利的人权法发展行程中的一个划时代的里程碑。
这对从帝国主义殖民地、半殖民地状态中争取民族独立,进入新社会建设的国家怎样制定和施行人权法规问题,作了实践的解答。
(3)战时也维持和发展的民主的人权保障制度
美国发动的朝鲜战争(1950.6.25—1953.7.27)给朝鲜人民带来了惨重的灾难。
由于美帝国主义的狂轰滥炸和炮击,工厂企业遭到残酷破坏,城市的农村变为一片废墟。
战争的战略性的暂时撤退时期,美帝国主义肆无忌惮地屠杀了无辜的居民,破坏或烧毁了几十万套住房和许多学校、医院和工厂企业,放火烧毁了公粮仓库和农民的谷垛,掠夺了许多粮食和家畜。
由于战争,人民的生活极度遭到摧残,出现了许多战争难民和战争孤儿。
但是,在历时三年的战争期间,朝鲜人民的生活还是比较安定的。遭到美帝国主义的狂轰滥炸和炮击而死亡的人是无计其数的,但饿死、冻死的人却一个也没有。
这是朝鲜政府即使在战争时期也深切关心人民的生命和健康、生活安定,维护和发展民主的人权保障制度的人民性政策和努力奋斗所带来的高贵结晶。
① 维持人权保障制度
几千年来,世界战争持续不断,但像朝鲜那样在激烈的战时环境中也坚持为人民的人权保障制度,安定人民生活的事例是没有的。
战时法是对弃甲逃跑的行为和违犯劳动纪律的小小的行为都严加制裁的严刑峻法,它所规定的项目中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特别是人民生活问题向来被忽视,这是一种普遍的现象。
因此,战时,和平时期的人权保障制度被废除或有其名而无其实,结果,一般认为工厂和医院、学校和住房被烧毁,出现许多战争难民和战争孤儿,人民生活遭到摧残,是无可奈何的事情。只有那些动员一切潜力来保障前线所必要的人力物力需要,防止后方被搅乱的问题成为法律的基本规定对象。
但是,朝鲜政府把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安定人民生活视为最重要的全国性工作、战时法的重要使命,便从这种观点和立场出发,采取了别的国家在和平时期也不可想象的人民性法律措施,制定和施行在战时环境中保障人民权利的法规。
其中,有代表性的首先依照内阁决定《关于救护战争难民措施的决议》(1950.11.20)、《关于在祖国解放战争时期安定人民生活措施的决议》(1951.1.25)等法规,建立了用来救济无数战争难民和战争孤儿的难民收容所、养老院、育幼院,供应了口粮,提供了住房,还通过公共食品供应网和商业网提供了许多方便。
又依照内阁决定《关于给受灾农民发放贷粮以保障农业生产》(1952.3.13)、《关于给工人、职员提供住房的措施》(1952.9.2)等各种法规,保障贫农和受灾农民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向因战祸失业的人提供了安定的职业,安定了工人和职员的生活,他们的实际收入也提高了。
不仅在安定物质生活方面,而且为安定文化生活,制定和施行了许多有关教育及文化的法规。
由于采取保护人民生命和健康、安定生活的这些法律措施,在严酷的战时环境中也从未出现过饿死或无家而彷徨无告的人,孩子们的读书声却琅琅不绝。
这些人民性法律措施使人民争取战争胜利的斗争中毫无保留地献出自己的全部智慧方面也发挥了巨大作用。
② 发展人权保障制度
朝鲜民主的人权保障制度即使在战争时期也并没有停滞不前,反而展望胜利的明天进一步得到发展。
这通过战时施行普遍的免费医疗制,这一点也可以略见一斑。
由国家出资施行普遍的免费医疗制的国家措施是最具有人民性的保健政策。这不是单纯的行政业务性工作,而是实现人民世世代代的宿愿,早日争取战争胜利的非常重要的政治工作。
在攸关祖国生死存亡的严峻的战争时期,由国家出费实行普遍的免费医疗制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国家要实行免费医疗制,就要把巨额资金转向保健工作方面、还要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然而当时朝鲜资金匮缺,并且在新朝鲜建设时期筹措的医疗设施也因战争全部被遭到了破坏。
但是,朝鲜政府哪怕国家负担再大,由于战争而经受的困难再大,也下决心实行普遍的免费医疗制以保护人民的生命与健康,于1952年11月13日通过了内阁关于由国家出资施行普遍的免费医疗制的决定第203号。
这一内阁决定规定,国家预防与治疗机关和国家门诊与预防机关免费提供住院治疗和药品,人民军治疗与预防机关也对一般居民实行普遍的免费医疗制。
依照内阁决定,自1953年1月1日起施行了前所未有的免费医疗制。
在激烈的祖国解放战争时期施行的普遍的免费医疗制的特点在于国家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让他们得到免费医疗制的好处。
在严峻的战争时期施行的普遍的免费医疗制是朝鲜政府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毫不吝惜一切的那种关爱人民的精神的总结,是其宝贵的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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