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驻华使馆向本网独家发布朝鲜人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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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通过了民事诉讼法,有了能够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的要求与利益,圆满地解决民事纠纷问题的法律保证。
-— 儿童保育教养法和土地法
为了把朝鲜在儿童保育教养工作中取得的辉煌成就以法固定下来,进一步加强和发展这一工作,从而1976年4月29日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儿童保育教养法。
儿童保育教养法是规定朝鲜在儿童保育教养领域的基本制度的第一个部门法。
儿童保育教养法是一种保证依靠国家和社会的负担,平等地保育教养所有儿童的最具有人民性的法,又是保证科学文明地保育教养所有儿童的最先进的法。
1977年4月29日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土地法,不仅明确地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还把按照国土建设总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国土建设的问题、要把保护和管理土地的工作作为全民性的、全国范围内的工作开展的问题、积极改良和有效地利用水旱田的问题等作为重要的内容规定了下来。把朝鲜的土地纲领加以法律化的土地法,在国土的建设和保护管理方面带来大转变,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 社会主义劳动法和人民保健法
1978年4月18日朝鲜通过了新的社会主义劳动法。这一劳动法把朝鲜在过去贯彻民主的劳动法和政府的劳动政策的过程中取得的成就以法固定下来,并规定了社会主义劳动生活原则和要求。
解放初期发布的劳动法令是一种旨在从殖民主义的、封建的剥削和压迫中解放工人的民主的劳动法令,而社会主义劳动法则是为了给从剥削和压迫中获得解放的劳动者保障自主的、创造性的劳动生活而规定了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新的社会主义的劳动法。
朝鲜为了把现有的最优越的社会主义保健制度和在人民保健领域取得的令人骄傲的成就以法固定下来,根据现实发展的要求把人民保健工作发展到新的更高阶段,1980年4月3日第六届最高人民会议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人民保健法。
人民保健法全面地规定了与保健工作有关的各种问题。如,人民保健的基本原则,普遍和完全的免费医疗制,依靠预防医学方针的健康保护,主体的医学科学技术,对人民保健工作的物质保障,对人民的好服务者——保健工作人员和保健机关的指导与管理等等。
人民保健法切实保证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朝鲜社会主义的保健制度,把人民保健工作发展到更高的阶段,以完全实现朝鲜人民要健康长寿的愿望。
除此以外,朝鲜还蓬勃开展了制定与施行各部门法以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的工作。
由于通过了社会主义宪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和施行了各部门的人权法,从而20世纪70年代基本上建立了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制度,保障人民的自由与权利的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
(5)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制度
1,维护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制度
1989年11月东西方冷战的象征——柏林壁障被拆毁,以此为转机,东欧各国社会主义接连遭到崩溃,接着苏联被解体。西方把这种事态描写为资本主义人权制度对社会主义人权制度的胜利,比任何时候都更毒辣地进行反社会主义人权攻势。
尤其是美国一面标榜自己的人权基准和价值观,为了在以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自主权利的朝鲜,重演在别的国家发生的悲剧,更加疯狂地进行反社会主义、反朝鲜人权的骚动。
形势迫切要求针对帝国主义和反动派疯狂地进行反朝、反社会主义的阴谋活动,进一步增强法律的职能和作用,以捍卫朝鲜的主权和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制度。
根据这种情况,朝鲜为了千方百计地加强国家的国防力量,进一步增强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进行了制定法规的工作。
在这一方面重要的是把国家机构体系转变为重视国防的国家机构体系。
1992年召开的第九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三次会议上第一次修改和补充了社会主义宪法。国防委员会原来是中央人民委员会属下的一个机关。修改的宪法则把国防委员会从中央人民委员会分离出来,提升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把国防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规定为国家权力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从此,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行使了以前中央人民委员会行使的对国防的最高领导权。
在1998年第十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上再次修改和补充了社会主义宪法,适应先军时代的要求,重新整编并完善国家机构,规定国防委员会为国家权力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总括性国防管理机关。
这样,国防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比从前大大提高了,以法保证实现朝鲜先军政治的机构体系建立起来了。
后来又一次修改社会主义宪法,另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委员长》一节,明确规定了其法律地位、任期、任务与权限,并向世界宣布朝鲜的政治领导体系是以国防委员会委员长为最高领导者的重视国防的国家机构体系。
2012年4月再次修改宪法,把国防委员会委员长改为国防委员会第一委员长,而宪法对重视国防的机构体系的规定则毫无变动。
由于社会主义宪法全面规定了旨在加强国防力量的机构体系,得以建立针对美国的反朝军事扼杀阴谋活动,大大加强国防力量,捍卫和发展人权法制度的牢固的机构体系,并且有了法律上的保证。
与此同时,朝鲜为了进一步加强同反社会主义的反革命犯罪的斗争,克服非社会主义现象,进行了制定与施行新的法规的工作。
1990年12月15日朝鲜发布了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定第六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
此次通过的朝鲜刑法根据当前形势和阶级斗争的新的情况及环境,加大了同反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的斗争的力度。
据此,朝鲜加大了同使人们堕落、放纵、犯罪、最终要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各种敌对因素的法律斗争的力度。
一方面彻底粉碎美国要从内部瓦解思想的思想文化渗透阴谋活动和攻心谋略战,另一方面又加强了同营私舞弊、流氓行为、赌博等在内部出现的非社会主义现象的法律斗争。
由于采取这些法律措施,粉碎了美国及其仆从势力的反朝反社会主义阴谋活动,维护了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制度,使其优越性加以发扬光大。
② 完善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制度
朝鲜在进行维护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制度的工作的同时,有力地推动了根据人民的自主要求和现实发展的要求改进并完善这一制度的工作。
完善社会主义人权法制度的工作,主要通过新制定或部分修改各部门人权法的方法进行。
部门法本着反映现实发展的要求规定新的人权领域,进一步丰富现有的人权法制度的组成内容的方向,制定了部门法,主要以满足人民物质文化需要的内容贯穿到底。
并且制定和施行医疗法(1997年12月)等各种法规,使人民不愁水灾和传染病灾难,得到免费医疗制的好处,防治疾病,在更加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中尽情享受自己的幸福生活。
制定和施行发明法(1998年5月)等各种法规,依法保护个人为科技发展做出贡献的权利,圆满建立了国际上保障人权方面主要组成内容之一的保障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把社会主义劳动法更加具体化,制定和施行了独立的劳动定额法(2009年12月)和劳动保护法(2010年7月),公正地实现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的劳动报酬,给劳动者提供更安全、文明卫生的劳动条件,圆满地保护和增进他们的生命和健康。
由于2012年9月通过关于实行普遍的12年制义务教育的法令,在社会主义宪法和有关教育的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得以通过有系统的教育,向所有学生传授一般基础知识和现代基础技术知识,更加完善中等一般教育。
由于制定和施行年老者保护法(2007年4月)等各种法规,在法律上圆满解决了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定群体的权利保障问题。
在与制定和施行部门人权法的同时,蓬勃开展了修改和补充现有人权法的工作。
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起,在“为人民服务”的口号下,反映发展的现实和人民日益提高的人权要求,修改和补充了许多人权法。仅在1999年一年修改和补充了许多人权法。
由此可见,经过近70年历史形成和发展的朝鲜的人权保障制度是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切实保障人民的人权的优越的制度。
朝鲜人权保障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彻底体现了主体性和民族性,反映人民自主的志向和要求,在其组成和整个内容上加强了社会主义性质,根据社会生活的深入发展,予以具体化和细分化,本着进一步加强保证其实现的方向加以进行,这是一个特点。
朝鲜的人权保障制度是几十年来朝鲜人民当家作主,以自己的劳力编造的宝贵的创造物,在朝鲜人民生活中像自己的命运一样深深扎根的不容任何势力侵犯的宝贵财富。
4)朝鲜建立的人权保障制度
人权是以每个国家为单位得到保障和实现的权利,这要求国家的井然有序的法律及机构的保证。
朝鲜在真正维护人权的思想——主体思想的基础上,建立了维护、保障和增进人民群众的自主权利——人权的良好的国家法律和机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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