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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驻华使馆向本网独家发布朝鲜人权报告

环球网薛小乐 2014-10-16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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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国际人权法当事者的见解

  国际人权法当事者是每个国家。

  之所以每个国家成为国际人权法当事者,是因为国际人权法规是经过国家之间的协议也就是由国家制定,国家之间产生的问题也靠这些国家自己解决。

  自主权是决定国际人权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担当能力的根本因素,也是在国际人权保障关系方面能够维护国家尊严与平等权的基本条件。只有国家行使主权,才能凭着独立的主见和判断来决定和处理有关人权保障的一切问题。

  目前,在美国和西方国家不断强化对主权国家的内政干涉与支配阴谋活动的情况下,国家主权问题在具备作为国际人权法当事者名副其实的资格并正确解决人权问题方面成为特别重要的问题。

  朝鲜是自主性强的自主独立国家,在保障国际人权方面行使着名副其实的自主权,按照自己独立的意志履行国际人权法上的义务。

  所有民族均为平等,并具有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民族自决的神圣权利。这一权利是不管它是否已成为独立国家都具有的民族权利。对那些尚未建立国家的民族来说,维护人权的对外关系由代表该民族的组织来建立。因此,民族解放斗争组织也是国际人权法的当事者。

  民族解放斗争组织要成为国际人权法的当事者,就要统一而合法地代表全民族并具有其领导机构与一定的组织体。

  — 国际人权法的解释与适用上所坚持的基本原则

  国际人权协约均为经社会制度各异的国家协议并通过的。因此,在其解释与适用上每个国家都有所差异。

  任何一种国际人权协约都根据该国家的立场,既会得到正确的解释和适用,也可反之。据上所述见解看,国际人权法存在很多有悖于人类争取自主性的志向与时代发展的落后的、不合理的东西。

  在这种情况下,在国际人权法的解释与适用上坚持和贯彻正确的原则,是在保障国际人权方面非常重大的理论实践上的问题之一。

  朝鲜在国际人权法的解释与适用上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坚定不移地坚持自主立场。

  每个国家在承认和批准有关国际人权法规的基础上加以采用。即使如此也不应不加考虑地盲目采用这些法规。

  每个国家有关人权保障的实际情况和条件、人权标准各不相同,所以在解释和适用国际人权法上有必要考虑该国的意愿和要求。因此,每个国家在承认和批准国际人权协约时会存在一定的保留,并根据自己的人权要求和实际情况加以适用。

  每个国家在解释和适用国际人权法时不要容许外来势力的任何压力和干涉。被人压迫、束缚而不能按照自己的决心处理有关人权保障问题,这无异于被他人剥夺作为国际人权法当事人的权利;听从别人,违背本国人民的利益,随波逐流,这等于放弃自主权利。

  一些国家听从美国和西欧国家的干涉和强迫,接受违背本国人民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的一些国际人权协约,原封不动地加以适用,从而造成社会混乱和无秩序,加深不平等。这些国家的实例证实这一点。

  由于在世界范围内践踏人权的现象显得严重,因而在人权领域为建立反对人权蹂躏,确保真正人权的新的国际关系而加强国际合作,这不与自主立场矛盾。但此时无论如何也要站在以自己的力量解决人权保障问题的立场上。

  由于国际人权法规在每个国家的具体现实中得到适用,因而如果抱有公式化的观点和教条的思考方式,就会在解决人权保障问题方面遏制创造性,不能正确地认识变化发展的错综复杂的现实情况,不能探索解决人权保障问题的正确途径。因此,每个国家必须放弃对国际人权法规的教条态度,通过独立思考具体了解现实,制定人权政策和法规,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从而解决人权保障问题。

  2)国际人权协约的诚实履行

  ①朝鲜已加入的国际人权协约

  至今,已有很多有关保障人权的国际人权协约得到通过。其中包括关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协约(章程A),关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协约(章程B),消除歧视妇女的一切行为协约(消除妇女歧视协约)等一系列主要国际人权协约。

  上述主要国际人权协约当中,朝鲜已加入的协约有:

  ○关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协约

  朝鲜于1981年7月30日加入该协约,从1981年9月开始生效。

  ○关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协约

  朝鲜于1981年7月30日加入该协约,从1981年9月开始生效。

  关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协约在国际人权协约中是概括性的基本国际人权协约之一。冷战结束后,它被盗用为美国和西方国家向进步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挑衅,迫使他们接受自己的“人权标准”的政治压力和干涉内政的工具。尤其是以联合国人权小委员会第49次会议为契机,美国和西方国家盗用关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协约等国际人权协约诽谤和中伤朝鲜,干涉内政的阴谋活动变得更加露骨。

  针对这种情况,朝鲜于1997年8月宣布退出这一协约,并将有关通知书提交联合国秘书长。

  ○消除歧视妇女的一切行为协约(消除妇女歧视协约)

  朝鲜于2001年2月8日加入该协约,从2001年3月29日开始生效。

  ○儿童权利协约

  朝鲜于1990年8月23日签署关于儿童权利条约,于1990年9月21日予以批准。

  ○残疾人权利协约

  朝鲜于2013年7月3日签署该协约,正在审核批准问题。

  ②对已加入的国际人权协约的履行情况

  — 报告书的提交与审议

  ○关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协约

  于1991年11月提交首次报告书,于2003年11月提交第二次报告书,并接受审议。

  ○消除妇女歧视协约

  于2005年7月提交首次报告书,并接受审议。

  ○儿童权利协约

  于1998年6月提交首次报告书,于2004年6月提交第二次报告书,于2009年1月提交第三、第四报告书,并接受审议。

  ※国家报告书提交与审议制度是协约国定期将履行协约所规定的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情况拟成报告书,提交有关协约机构予以审议的制度。

  该制度在发展协约国的人权保障和机构与协约国之间的合作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利用机构委员和审议当事人之间以对话形式进行的审议过程和审议结果所产生的劝告和评价中存在侵害国家主权、干涉内政等许多问题。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属下普遍人权状况定期审议

  于2009年12月接受第一周期审议,于2014年5月接受第二周期审议,正在诚实履行审议所提出的劝告。

  就残疾人保护法及其有关法规而言,朝鲜正在推进批准该协约的准备工作,比如使其适应联合国关于残疾人权利协约的要求。

  另外,有关机构正在研究加入一系列国际协约的问题,如儿童权利协约,关于儿童买卖、卖淫、色情的选择议定书等。

  — 整顿国内法等各种措施

  在人民性的、民主的、社会主义的朝鲜政府的人权政策和努力下,国际人权法规所规定的权利靠社会主义宪法和人权法得到切实保障。

  朝鲜的人权法所规定的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很多权利的水平比国际人权协议所规定的要求和内容还高得多,其保障程度也很高。

  作为国际人权法当事者,朝鲜将国际人权协约的要求和内容拟成国内人权法和准则的条款加以适用,或者直接适用。

  自从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根据人民对人权要求、国情、不断发展的时代要求,还考虑到国际人权法的原则、基本精神和内容,积极开展修改补充、重新制定许多人权法的工作。

  仅在最近几年,通过了关于实行普遍的12年制义务教育的法令、儿童权利保障法、妇女权利保障法、残疾人保护法、劳动保护法、普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新法规,还修改和补充了人民保健法、著作权法、住房法等。

  与此同时,正在采取措施在许多领域保障人权。如为降低劳改刑的比率,普遍缩短劳动锻炼和劳改期限而采取法律上、业务上的取措。

  举个代表性的例子,为保障民事及政治权利实行宽大政策:于2012年1月对被判为有罪者实行特赦,对犯罪自首者豁免或者减轻刑罚,

  于2011年修改和补充刑事诉讼法,更加圆满地保障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的审判权,并采取措施防止和处罚执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犯的蹂躏人权、滥用职权行为。

  修改和补充申诉请愿法,提高设立在各级人民政权机关等机构、企业的申诉处理部门的职能和作用,从而做到迅速而公正地处理申诉。

  为了根据不断发展的现实要求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监督,正在采取机构性措施,如将教育省改为教育委员会,属下设立高等教育省和普通教育省。

  在世界人权日、3.8国际妇女节、6.1国际儿童节、国际老人之日、国际残疾人日之际,以我国所加入的国际人权协约为主,通过电视、广播、出版物,大力宣传和普及国际人权协约的原则、要求和内容。

  为了给人民充分提供物质文化生活条件,采取各种人民性政策和措施。

  金日成综合大学法律大学、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朝鲜人权研究协会、朝鲜律师协会等各种机构对国际人权法和国内人权法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深入研究。

  朝鲜慎重对待并充分考虑有关机构为履行国际人权协约而提出的意见和劝告,按照国情采纳并采取措施。

  这一切事实表明朝鲜要履行国际人权协约的坚定不移的意志和诚实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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