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专家:肉身佛像是私人财产 中国应政府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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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两年前就发现肉身,旧闻炒成新闻始料未及】
博物馆策展人范菲尔斯特伦告诉记者,其实早在两年前,博物馆就已发现这尊佛像内有木乃伊。去年1月至9月佛像在德伦特博物馆展出时,博物馆出版的展品图册对此作了详细说明,当时并没有媒体关注。
(图为肉身佛像在荷兰做CT扫描)
今年春天,有报道说蒙古国科学家发现一具据说有200年历史的佛家肉身木乃伊,荷兰及欧洲媒体才突然把这尊佛像的旧闻炒成了新闻,让博物馆始料未及。
范菲尔斯特伦告诉记者:“藏家获得这尊佛像后,委托专业人士给它做了绝对合乎文物规范的修复。目前,佛像状态良好。为了做科研、办展览,博物馆按照国际文物运输的最高标准,给佛像特制了运输箱。”
【专家:人类遗骸是特殊因素,若确为被盗文物,中国有希望追回,最好政府出面】
这尊佛像是不是中国的被盗文物还在证实过程中。如果最终确定,中国该如何追讨?
新华国际客户端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荷兰法律专家。专家说,鉴于已有信息表明这尊佛像目前为私人财产,如果中国福建村民拿出法律上接受的证据,证明这尊佛像确系从他们村中被盗,依照“人类遗骨遗骸应归还原属国”的原则,是有希望讨回佛像的。不过,民事官司打起来费钱又耗时,最好的办法是政府出面,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正在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研读文化遗产法的中国博士研究生刘作珍告诉记者,涉及文物归还的两个重要国际公约都无法适用于这一案例。
中国和荷兰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缔约国,但荷兰是在2009年7月17日缔约,所以对荷兰私人藏家1996年购买佛像一事并无法律效力。
至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荷兰政府已于1996年签署该公约,但荷兰议会还没有批准,所以这个条约对荷兰也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针对目前适用于这尊佛像的法律法规及国际规则,刘作珍说:文物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在荷兰属《民法》管辖范畴,荷兰《民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但刘作珍说,博物馆行业也有伦理规范,比如国际博物馆理事会的《伦理守则》第2.2条规定,博物馆不得通过购买、受赠、租借或交换等手段获取所有权不明的艺术品。
也就是说,一旦这尊佛像的归属争议引发关注,或争议进入正式程序,加入了国际博物馆理事会的全世界3万多家博物馆,任何一家都不得再用这尊佛像做研究或办展览。
记者还就此采访了荷兰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主席、荷兰二战劫掠艺术品归还委员会副主席范德弗利。她告诉记者:“如果佛像原主人在荷兰提起民事诉讼,证明佛像确实为其所有、确系被盗,是有可能打赢官司的。
她认为,人类遗骸是这一案例的特殊因素,荷兰法律界、文化界及民众普遍接受的伦理原则是,人体遗骨遗骸应归还原属国。
据了解,欧洲多家博物馆近年来向前殖民地国家归还了一些当年用于人种学研究的人类遗骨遗骸。原殖民地国家认为其祖先遗骨遗骸应在本国安葬或保存,这一伦理诉求得到许多人认可。
范德弗利女士同时说,打官司必然是艰难漫长的过程,最好的办法是政府出面、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刘作珍也同意这一观点。她告诉新华国际客户端记者,民事诉讼的另一个麻烦是,如果被盗文物的购买者证明其购买行为是出于善意,或者所在国有“占有时效”(即在一定期间内持续地、公开地、非暴力地占有他人所有物,从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可援引,那官司很可能打不赢。所以,政府间交涉恐怕是更方便、更实际的解决办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公约”规定,只有政府才能成为文物归还的主诉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有致力于帮助非法获得文物返回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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