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船王”家族对日索赔七十七年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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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纠纷
1987年1月1日,中国第一部《民法通则》生效实施,陈家人又有了一个新的索赔路径。
《民法通则》规定:“凡是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民事权利受侵害未被处理的案件,在《民法通则》颁布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都有效”。这也就意味着,已经在日本法庭被“判了死刑”的“中威船案”,终于可以在中国本土受理了。
得到这个消息,陈春立刻来到中国法律中心香港分公司,聘请任继圣、高宗泽、司玉琢、宋杨之和江山为代理人。
任继圣、高宗泽都曾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司玉琢曾是大连海事大学的校长,宋杨之和江山在当时也都已是知名律师。这几位当时法律界的“大咖”,构成了后来56人律师团的基础。
据媒体报道,时任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的任继圣先生担任律师团团长,高宗泽先生担任副团长。当时“中威”律师团的豪华程度,只有文化大革命后对“四人帮”的审判能与之媲美。
后来陈家主要的出庭律师潘公波和叶鸣,就是在此时介入到案件中的。
以优异成绩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的叶鸣,在接触“中威船案”之前,已在上海做了五年法官并获得了律师职业资格。这个年轻的律师还在1986年中央电视台和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联合举办的首届《全国法律知识竞赛》电视决赛中获得一等奖,并参加编写出版了5本法律书籍,律师团和当事人对叶鸣很是赏识。
但在上世纪80年代末,叶鸣还不是“中威”律师团中的主要出庭律师。
1988年12月20日,“中威”正式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对象不再是日本政府,而是大同公司的继承者,日本海运株式会社。
“在日本审理此案时,日本政府拒绝承认扣押了‘中威’的船只,所以在国内起诉时,‘中威’把诉讼索赔对象变成了船的原承租人——大同公司的继承者。”叶鸣说。
1989年8月14日,上海海事法院经过对“中威船案”两年多的审查,正式立案受理。
也就在这一年,日本海运株式会社与山下海运株式会社合并成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
1991年8月15日,上海海事法院正式开庭,一审“中威船案”。经过几十年的累积,本案的总标的已逾1亿美元。
“中威船案”第一次开庭,司玉琢和高宗泽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出庭。站在主辩席上,司玉琢感受到浓浓的火药味。
对方律师对案情的具体内容避而不谈,而是提出了一个关于“诉讼主体”的质疑。
司玉琢后来曾对媒体回忆说,在第一庭的庭上,被告代理律师不断发问,一直在“打程序”,说原告的诉讼主体中威轮船公司,早在1949年陈顺通去世后就已不复存在,陈洽群、陈春先后在香港注册的“中威”轮船公司,与老“中威”毫无关系。
第一次庭审,律师团觉得效果并不好。随着时间的流逝,律师团中很多学者和专家因为教学任务繁重,也慢慢淡出了律师团。
“当时对陈家还有一个很不利的因素,整个90年代,上海舆论界对于‘中威船案’的报道以负面居多,一些媒体还用‘汉奸’形容陈顺通租船给日本公司的行为。甚至有些法律界的人也被这个错误的观念影响。”叶鸣说。
一审休庭后,1992年4月10日,74岁的陈洽群在飘摇的风雨中去世,等了一辈子,他还是没有等到一个满意的结果。
临终前他向陈震以及匆忙赶来的陈春交代:“与日本的官司一定要打赢;跟你母亲说一声,我要先走了。”
陈洽群去世9个月后,陈春的母亲也不幸去世。双亲的离去使全家陷入极度痛苦中,第二次开庭的时间也一再延迟。
“此间,因为很多法律界人士对这个案子不看好,不少人都退出了律师团。”叶鸣说,1994年底他刚刚从美国读完法学博士学位归国,立刻开始为“中威船案”的再次开庭做准备。
他和大学同学,同是作为原告代理人的另一位律师潘公波一起,迅速理清思路。诉讼策略转变为以陈春、陈震为主体,追诉日本方被告违反租船合同,要求其针对损害做出赔偿。
1995年1月10日,上海海事法院开始重审旧案,当时,原告的索赔金额累计已达到3亿美元。
关于巨额赔偿金,陈春曾明确解释说:“我们提出这么多的(赔偿)数字不是没有理由的。我们请了专门做海运海事的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我们在1995年的第四庭上派代表到法庭,出具了被告应对原告的赔偿费用,测算到1995年11月30日,应该赔偿312.7亿日元,根据当天外汇市场的牌价,折算合3.12亿美元。”
第二庭上,对方律师又就“主体资格”问题再次发难,对原告法定代表人陈洽群去世后变为陈春、陈震个人继承及他们是否有权参加诉讼提出质疑。
“中威”一方当即反驳道:中威轮船公司是个人独资创办的无限责任公司。换言之,公司就是个人的商业登记,其全部权利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由陈氏家族的后代层层继承。
陈顺通的遗嘱,给了原告方有力的证据支撑。对于主体资格的争论,一直持续到第二次开庭即将结束时。最终,法院认为陈家兄弟合乎主体资格,其部分手续不全可予补办,不碍庭审进行。关于“主体资格”五年的拉锯战才告一段落。
当年5月15日第三次开庭,原告向法庭陈述了“中威”拥有自己权利的历史过程,当庭提交了两份重要证据——1940年9月4日及1959年5月10日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给“中威”的两封信函。
这不仅清楚说明了“中威”一直拥有自己的权利,而且说明了“大同”对“中威”的欺骗行为。
“1940年的‘通知函’中,‘大同’对陈顺通说两艘船被日本海军征用,实际上其中一艘(顺丰)在1938年就沉没了。这是明显的谎言。”叶鸣说。
原告的证据如此充分,被告却向法庭提交了陈洽群当年诉日本政府索赔材料,要求法院以此为据否定陈家现在对被告的索赔。
被告用陈洽群在日本起诉时提供的在美国存档的资料,想证明两船已经于1937年8月22日被日本海军“捕获”,以示其由于不可抗力而免责。
这是明显的狡辩,而且,被告无法当庭提供任何支持有关其反复声称的两轮被日本海军“捕获”应有的文件和证据。
三审又无果而终。
1996年5月20日的第四次开庭,叶鸣作为主辩律师出庭。那次的庭整整开了9天。
庭审最后,被告当庭承认对“中威”的损失负有道义责任,愿意做出补贴。
从陈春第一次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至此,又过去6年,巨额赔偿的前景才刚开始明朗起来。
在这个最关键的时刻,突然又“节外生枝”地出现了另外一场争斗——来自陈家内部的“遗嘱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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