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船王”家族对日索赔七十七年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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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灭失”
1972年2月26日,“中威船案”第十庭在日本法院开庭。
当陈洽群向法官当庭交上自己的身份证明时,已经和被告人坐到一条板凳上的东京简易裁判所以身份审核需要时间为由,推迟了应在当日做出的审判。
在之后的两年里,东京简易裁判所以各种奇怪的理由一再推迟审判时间,直到1974年10月25日,即本案在东京涉讼第十个年头,法庭作出了一个令所有人都震惊万分的审判:宣称本案因“时效灭失”而了结,原告败诉,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宣判结束,陈洽群差点气晕过去,“中威”一方一片愤怒指责之声。旁听席上的日本新闻记者都忍不住向法官提出一系列责难性问题,被告和法官不得不狼狈退庭。
事实上,在案件庭审期间,日本政府曾提出“时效灭失”的问题,他们的理由之一是:日本国于1946年颁布的《战时赔偿特别措施法》第17条规定,“在战争期间遭受损失的日本公民,应在本法颁布后的两年内,向有关当局报告以求补偿,逾期者此权利丧失。”
日方说“中威”未在1948年以前向日本政府请求赔偿,故求偿权丧失。
“这个条文写得非常清楚,只对日本国民适用,怎能用在居住在香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上?”叶鸣说。他认为,日本法院不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裁决,而是以“时效灭失”为由,阻止“中威”在日本继续对原承租人大同公司索赔诉讼,其实是想借此案,堵住中国公民通过司法途径索赔日本侵华战争期间中日民间纠纷损失的口子。
“这是别有用心的违法裁判。”他说。
更不可思议的是,这个在当时备受瞩目的船案公判之后,东京的所有报刊电台都未作一字报道。
“审判结束后,日本法院不仅向新闻界封锁消息,还在他们公开发行的涉外案件汇编上,将这桩举世瞩目的中日民间赔偿大案抹得一干二净。”叶鸣说。
公判后第十天,义愤填膺的陈洽群在日本律师团和东京华侨总会的支持下,迅速上诉至东京高等裁判所。东京高等裁判所的法官们,在作了许多调查并召集双方律师就“时效问题”争论研究多次以后,告知陈洽群“此案关系政治,须等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字后方能解决。”
面对这样的结果,作为陈家代理律师的绪方浩也只能沉默不语。
等待——对已经为船案花费了60万美金,年过半百,头发都已花白的陈洽群来说,就像是一口深不见底的枯井。
等待中,中日关系正在逐渐走向缓和。
1978年,邓小平访问日本,陈洽群作为香港代表,受到日本华侨总会邀请,任欢迎委员会委员。同年10月,中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但是,陈洽群也同时收到了有关方面的消息,告诉他“不宜争讼”、“可循政治和外交途径解决”。
经过了几十年的诉讼,陈洽群已经深知这起经济案件,掺杂了太多的历史、政治因素,他的一言一行都可能被“别有用心”地使用,不但不利于索赔的结果,甚至会有政治影响。因而,陈洽群言行谨慎。
陈洽群有很多关系在台湾,又与蒋纬国私交很好,台湾每年都给他发请帖,邀请他去,十几次邀请他一次也没有接受过。
有一次,到日本去的飞机出了问题,停在台湾中正机场,台湾方面知道他在飞机上,请他下飞机,但是陈洽群没有下飞机。
几十年间,陈洽群虽然已被“中威船案”拖得精疲力尽,但他始终对自己的祖国抱有深深的爱和期待。
1985年7月26日,这个等待了一辈子的老人突发脑溢血,从此半身瘫痪,语言能力丧失过半。两年后,缠绵病榻的陈洽群正式出具委托书,指定长子陈震、次子陈春为自己合法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日本国和香港地区,享有“或提起诉讼或采用任何其他法律手段”,“普遍地、全面有效地配合协助中国法律事务公司律师为船舶索偿案而进行的一切有关工作”的所有权利。
1980年以前,陈春一直住在上海。从他15岁开始,便常常给在香港的父亲写信,总共写了588封,内容几乎都是关于“中威船案”的。
从少年时起,他和哥哥陈震就是陈洽群有意培养的诉讼接班人了。
陈洽群病重之时,这一马拉松式诉讼的接力棒,正式交到了陈家第三代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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