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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历史无知还是包藏祸心?
——驳日本百田尚树否认南京大屠杀的无耻谰言

2014-02-06 09:58 来源:新华日报

二、国际及中国“两法庭”的判决早为南京大屠杀历史作了法的定论

百田氏煞有介事地说:“战后,在东京审判中,南京大屠杀如亡灵般出现,这是因为美军为了抵消自己所犯的罪。”在这里,他将矛头直接指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指向主持东京审判的美国人,妄图推翻国际法庭对日本甲级战犯,包括南京大屠杀主犯松井石根的正义判决。需要指出的是,否定东京审判的结果,这是日本右倾势力的一贯图谋,他不过是步其后尘,加入反对战后国际秩序大合唱而已。

众所周知,1946年初,由中、美、英、苏等11个国家在东京组成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以下简称东京法庭),依据《波茨坦公告》关于“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争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严厉之法律裁判”的精神,对犯有破坏和平罪、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罪和违反人道罪的日本战犯进行了长达两年零六个月的审判。

由于南京大屠杀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西斯暴行中非常突出的事件,是日本军国主义对亚太地区人民一系列屠杀暴行之最,因此东京法庭对于此案的审理特别严肃认真。中国派往东京法庭的助理检察官裘劭恒在回忆中说:“1946年3月至6月,根据东京法庭检察处检察长季楠(美国人)的建议和中国检察长向哲濬的派遣,曾和美国的石登助理检察官和马罗上校一起,两次回国寻找南京大屠杀的证人。在南京的调查取证中,得到了司法部和高等法院的支持,从上万份大屠杀的材料中,挑选了100多份的书面材料,并带着南京大屠杀幸存者伍长德、尚德义,还有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的美国人马吉、史密斯、贝德斯等10多位中外证人,去了东京。”[3]中国参加国际法庭工作的大法官梅汝璈也回忆说:“我们花了差不多三个星期的功夫专事听取来自中国、亲历目睹的中外证人(人数在10名以上)的口头证言及检察与被告律师双方的对质辩解,接受了100件以上的书面证词和有关文件,并且鞫讯了松井石根本人。”[4]

东京法庭根据大量人证、物证,确认日本在南京的暴行是现代史上破天荒之残暴记录。在长达1218页的东京法庭判决书中,用两个专章的篇幅,作了题为“攻击南京”和“南京大屠杀”的判词,确认日本侵略者在南京犯了以下罪行:

(一)日本侵占南京是事先预谋好的。该法庭判决书指出:“松井石根被任命为上海派遣军司令官离东京赴战地时,他已经想好了在预定占领上海后就进兵南京。他在离东京前,要求给上海派遣军5个师团。因为他早就对上海和南京附近的地形作过调查,所以他对进攻南京做了实际的准备。”[5]

(二)侵华日军残忍屠杀无辜市民和俘虏。该法庭判决书确认:“在1937年12月13日占领了南京市。中国军队在南京沦陷前就撤退了,因此所占领的是无抵抗的都市。接着发生的是日本陆军对无力的市民,长时间继续着最恐怖的暴行。”[6]

(三)日军大规模地屠杀持续六个星期之久。该法庭判决书明确指出:“日军在占领南京后,至少有六个礼拜中,在松井和武藤入城后至少有四个礼拜中,一直不断地在大规模地进行着大屠杀。”[7]

(四)日军在南京进行集体屠杀、分散屠杀和奸淫、劫掠、焚烧。该法庭判决书确认:“日本兵云集在市内并且犯下了种种暴行。日本军人进行了大批屠杀、杀害个人、强奸、劫掠和放火。”[8]“强奸事件很多。在占领后的一个月中,在南京市内发生了2万起左右的强奸事件。”[9]“日本兵向老百姓抢劫他们所想要的任何东西,无数的住宅和商店被侵入和被抢劫。”[10]“日本兵毫无理由的就把平民的住宅也烧掉。这类的放火在数天以后,就像按照着预定的计划似的继续了六个礼拜之久。因此,全市约三分之一都被毁了。”[11]

(五)日军中下层官兵在南京所犯的种种罪行,是得到日本官方默认和支持的。该法庭判决书上写道:“对于一般男子的有组织的大量屠杀,显然是得到了指挥官的许可而实行的。”根据南京国际安全区委员会干事史密斯(Smythe)说:“在最初的六个礼拜中,曾每天提出两次抗议”。[12]

(六)对南京大屠杀罪魁祸首进行了验证的判决。该法庭根据中、美、英、苏等11国公诉书中罪状第55项,认定甲级战犯松井石根对南京大屠杀,未曾采取充分的措施来确实遵守和防止其违反对于俘虏及被拘平民的条约和战争法规,判决松井石根有罪,于1948年11月12日将其判处绞刑,并于同年12月22日执行。这个南京大屠杀的主犯和祸首,终于受到了应得的惩罚。

根据国际法原则和远东委员会处理日本战犯的决议,甲级战犯由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乙、丙级战犯,则由直接受害国家所组织的军事法庭审判。1946年2月,以石美瑜为庭长的中国审判日本战犯南京军事法庭(下称“南京军事法庭”)正式成立。日军第六师团团长、在南京进行血腥大屠杀的乙级战犯谷寿夫,以及在南京进行“杀人比赛”的刽子手野田毅、向井敏明、田中军吉等战犯,先后被引渡到南京受审。

南京军事法庭曾两次在励志社(今中山东路307号)进行公审,分别对战犯谷寿夫和野田毅、向井敏明和田中军吉进行宣判。1947年2月6日至8日,首先对谷寿夫进行了为期3天的公审。有3名外籍证人在内的80余名证人出庭陈述谷寿夫所属日军部队在南京的暴行,上千人出席旁听。1947年12月18日,对野田毅、向井敏明和田中军吉进行了宣判,当时法庭座无虚席。南京军事法庭依据大量的人证、物证,经过反复调查和核实,确认谷寿夫等战犯有以下罪行:

(一)日军谷寿夫、中岛、牛岛、末松等将领,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和非战斗人员。该法庭判决书确认:“查谷寿夫在作战期间,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13]

(二)日军纵火焚烧,半城几近灰烬。该法庭判决书认定:“陷城之初,沿中华门迄下关边,遍处大火,烈焰烛天,半城几近灰烬。我公私财产之损失殆不可以数字统计。”[14]

(三)日军进行大肆抢劫和灭绝人性的奸淫。该法庭判决书判定:“日军更贪婪成性,举凡粮食、牲畜、器皿、古玩,莫不劫取。”[15]“日军陷城后,更四处强奸,一逞淫欲。”[16]

(四)日军军官在南京以“杀人竞赛”和连续砍杀中国人取乐。该法庭判决书认定:“查本案被告向井敏明和野田毅,于会攻南京之役,以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为竞赛娱乐,结果野田毅共杀佰零五人,向井敏明共杀佰零六人。”[17]“被告田中军吉,既居于谷寿夫直隶部属之地位,持刀参与,且在混乱斩杀中,我被俘军民死于被告所携之‘助广’军刀之下者逾300人。”[18]

(五)南京大屠杀要犯受到了正义的审判。1947年3月10日,南京军事法庭对战犯谷寿夫进行正义的审判:“谷寿夫在作战期间,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处死刑。”[19]1947年12月18日,该法庭又作出判决:“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在作战期间,共同连续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各处死刑。”[20]这些南京大屠杀的要犯和凶手,被绑赴雨花台刑场执行枪决,为中国人民特别是深受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之害的南京人民伸张了正义。

三、南京大屠杀遇难者30万是历史的判决和法的认定

百田氏狡辩:“最开始说南京大屠杀遇难者有20万人,后来又改成了30万人,这毫无道理。”我们要反问一句,谁“最开始说南京大屠杀遇难者有20万人,后来又改成了30万人”?我们要正告百田之流,30万这个数字,不是哪个政治家提出来的,也不是哪个学者研究出来的,它有着历史的记录和根据,同时又是历史的判决和法的认定,永远不可能被推翻。

(一)南京屠杀遇难者30万人以上间接出自东京法庭。该法庭判决书判定:“日军仅于占领南京后最初的六个星期,不算大量抛江焚毁的尸体,即屠杀平民和俘虏20万人以上。”[21]这里需要做注脚的是“大量抛江焚毁的尸体”究竟是多少?据日军第二碇泊场司令部少佐太田寿男供认,日军抛江焚毁的尸体为15万具[22],加上东京法庭确认的20万以上的平民和俘虏被屠杀的数字,不难看出东京法庭判决被日军屠杀的人数应为30万人以上。

(二)日军在南京屠杀我同胞30万人以上数字直接出自南京军事法庭。该法庭判决书确认:“计于中华门花神庙、宝塔桥、石观音、下关草鞋峡等处,我被俘军民遭日军用机枪集体射杀并焚尸灭迹者,有单耀亭等19万余人。此外零星屠杀,其尸体经慈善机关收埋者15万具。被害总人数达30万人以上。”[23]

(三)当年的埋尸记录及日军毁尸灭迹证词也证明死难者达30万人以上。侵华日军在南京惨绝人寰的大屠杀,留下了几十万具尸体。对这些尸体的掩埋或处理时留下的埋尸记录,成为日军杀害我同胞达30万人以上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当时收埋尸体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社会慈善团体和私人,因不忍目睹惨状,基于社会公德将遇难同胞尸体掩埋;二是伪政权为掩饰日军大屠杀罪行,整理市容,防止瘟疫,对尸体进行了掩埋;三是侵华日军为掩盖血腥暴行,制造假象,逃避世界舆论的谴责,对尸体进行了毁尸灭迹。其中,慈善团体共掩埋18.5万余具尸体,私人共掩埋尸体3.5万余具,伪政权共掩埋尸体6000余具,日军毁尸灭迹达15万余具。如果把所有被收埋的尸体,同日军毁尸灭迹那一部分合并考察,并考虑到毁尸行动之间、毁尸与埋尸之间,以及统计方面可能出现的一些交叉需要实事求是地减去,便可以发现南京大屠杀遇难者达30万人以上是有根据的。

还应当指出的是,在1951年9月8日签订的《旧金山和约》第十一条中,日本政府接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各同盟国军事法庭在日本国内国外的判决,实际上也就是接受了南京大屠杀案的判决和认定,包括遇难者30万以上人数的认定。百田之流现在妄图翻历史的案,是不得人心的,也是徒劳的。

注释:

[1]、[2]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料》,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

[3] 《南京史志》1995年1~2合刊第34页。

[4]全国政协《文史资料选辑》第二十二辑,第23页。

[5]、[6]、[7]、[8]、[9]、[10]、[11]、[12]、[21]张效林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五十年代出版社,1953年中文版。

[13]、[14]、[15]、[16]、[17]、[18]、[19]、[20]、[23]国民政府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22]中央档案馆藏:原抚顺日本战犯管理所战犯供词。

(作者为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馆长,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史研究会会长,中国抗日战争学会副会长,江苏省近现代史学会副会长,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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