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为拓展中德城镇化伙伴关系,双方商定建立协调工作组,以协调进行中的活动和不同参与方,同时照顾工业、研究机构、中小企业以及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室的利益。
62.双方将重点加强在城市与空间发展规划、经济和创新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城市治理、城乡关系等方面的合作。
63.活动应寓于中国-欧盟城镇化伙伴关系等城市发展领域业已存在的机制内。
64.双方将积极推进下列活动:
- 推动两国城市间关于可持续城市发展政策最新问题的经验交流
- 促进省州间交流
- 促进并构建城际交流网络
- 学科交流/能力建设/在上述领域对中德专家(乡镇、企业、科学界、行业协会)进行专业职业培训和深造
65.中德两国一致认为,唯有高效、可持续的交通体系才能适应全球化背景下不断变化的商品和人员流动需求,这对经济增长和就业至关重要。人口结构变化、城镇化加速发展、交通排放和空气污染等挑战亟待解决。
66.中德两国欢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加强双边和在国际组织中的紧密协调。两国一致认为,建立智能交通体系将为实现更安全、更高效、更环保的道路交通作出决定性贡献。创新、资源友好型动力技术可对环保作出重要贡献。在这方面,两国在电动汽车领域的战略合作起到重要的关键作用。
67.双方认为,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的统筹下协调机动车法规对全球汽车工业有基础性意义,双方致力于巩固并加强合作,特别是在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框架下相互支持。合作应重点涵盖尚未实现协调的领域,但不仅限于此。
68.双方支持提升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合作。形式包括经验交流和支持借鉴道路交通法规。双方应就车辆技术条例、车辆定期技术检查和道路交通事故研究共同开展对话。此外,还应加强新能源汽车投放市场的合作。双方在内河航运和水路交通领域的双边交流符合双方利益,应继续推进。双方也应继续努力推广可持续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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