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45.正式启动中德高级别财金对话机制,统筹协调两国财金合作。中方将由主管金融、经济事务的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主持对话,德国联邦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将代表德方共同主持该对话。两国财政部各自牵头,两国央行及金融监管部门参加对话。首轮对话将于2015年举行。
46.加强两国宏观经济政策磋商,密切在二十国集团内的沟通与协调,推进全球经济监管改革,共同为全球经济和金融关系的稳定以及国际金融和货币体系改革作出贡献。
47.双方同意依据相关规则给予对方银行和金融机构互惠待遇,并就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和监管合作等问题进行经验交流。
48.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双重征税严重妨碍贸易和投资。双方于2014年3月28日签署的新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将更好减少此类税收障碍,促进和深化中德经济关系。双方应在打击偷逃税款国际行动框架内,通过发挥上述协定情报交换条款的作用,实现更精准课税。
49.双方欢迎中方指定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为法兰克福人民币清算行并给予德国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配额,将以此为契机,支持双方银行与企业在中德贸易和投资中开展人民币业务,推动人民币在国际金融和货币体系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三、共塑未来:创新——现代社会的发动机
中德致力于通过改革与创新促进增长,提升两国竞争力。双方决定建立互利共赢的创新伙伴关系,强调创新合作应突出共识、兼顾双方利益。为此,双方着眼于以本国市场公平、开放的贸易与生产竞争为基础的共同进步、共同发展。在此基础上,双方致力于深化工业、城镇化及农业等领域的创新合作,并在此框架下共同应对可持续发展和全球公共产品保护的任务及挑战。
研发
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研究、技术和创新方面业已取得的合作成果,决定以创新伙伴关系为契机,以互利共赢为目标,深入开展在研发领域的创新合作,共同目的是在共同选定的领域继续提高合作水平。
50.中国科技部和德国联邦教研部商定,扩大始于2011年在中德创新政策平台框架下的对话。创新政策平台应提升对彼此国家创新体系的理解,促进相互研发投资的框架条件,加强在特殊未来议题和项目领域合作。
51.应通过轮流举办创新会议、互派专家团组、共同竞标框架内的项目合作以及人员往来等活动加强中德创新政策平台的成功合作。应结合双方的联合研究项目邀请双方企业、学界以及其他部委的重要人士参与创新平台,以在具体技术领域搭建桥梁,密切合作,以应对全球挑战。定于2015年上半年在柏林召开的第四届创新政策平台会议将成为重要里程碑。
52.双方声明,将探讨为共同的研究和创新活动及对方国家的企业和科学家提供更好的框架条件,促进信息交流。与此相关的重点议题为国内和国际保护法,专利问题,标准,为高校、科研机构和精英集群提供信息以及参与互利的公开招标。此外,双方还应协商,在互利的基础上在合作中纳入所有重要伙伴,以开展全产业链研发和创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