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加快推动制造业向智能化方向发展

作者:辛闻 来源:中国网
2016-03-03 11:28:43

  三、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一)支持智能制造首台(套)突破。鼓励企业研发首台(套)“数控一代”重大技术装备,对经省认定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数控技术产品,省上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60%、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3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较大创新的首台(套)数控装备,经认定,按其开发费用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建设一批自动化示范生产线、数字车间和智能工厂。组织本地数控装备生产厂家和应用厂家对接,在纺织鞋服、建材家居等领域建设数控自动化示范生产线,引进专家团队组成专门的课题组,对这些生产线建设中的技术难题进行研发攻关,根据各自特色产业组织实施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全面提升产业装备数控化、智能化水平,发展一批数字化、智能化工厂(车间),对新认定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最高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和5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支持企业加大数控和智能技术研发投入。组织实施机械装备重大项目建设、关键领域核心技术、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公共平台等重大专项,重点支持国产数控系统开发,工业机器人伺服电机、减速器、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及系统集成,自动化控制和智能装备、关键智能基础件、重大智能成套装备开发,技术成果产业化及转移转化,行业示范应用以及创新与服务体系建设,对实施企业或单位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泉州“数控一代”示范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开展智能制造专利、标准与品牌建设。引导智能制造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重视专利申请和保护,对获得泉州市重大发明专利奖、泉州市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成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或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给予每项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5万元的补助;整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加大财政对我市智能装备企业品牌培育和保护力度。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加快建设和完善智能制造支撑服务体系

  (一)建设一批智能制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各县(市、区)要围绕支柱产业,建设智能制造技术研发的科研院所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为市级以上科研院所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给予100万元补助,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7比例分摊。争取到2016年底,各县(市、区)均有1个市级以上的研究院所、公共技术研发平台,1个以上为平台服务的加工制造中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推动重点智能装备专业园区及研发基地建设。抓紧建设丰泽智能制造研发与创业孵化基地、洛江数控机床和机器人产业园、晋江智能装备产业园等新一批服务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的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基地,每个园区投入不少于1亿元用于研发、实验、检测设备投入、引进智能制造产业链相关的平台、项目及引进人才补贴等(不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每个园区给予1000万元补助,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7比例分摊(如园区获得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基地,享受智能制造示范工程奖励的,不再享有此项补助)。对智能装备园区项目所需的新增用地、用林指标优先支持。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局、林业局,丰泽区、洛江区、晋江市、南安市人民政府)

  (三)引进智能制造重大平台。引进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数控和智能制造技术服务机构来我市设立数控技术和装备研发机构、设计中心、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数控技术和机械产品创新发布和展示中心,在建设阶段先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建成后对其申报项目优先给予立项支持。支持国内外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在泉建设数控和智能制造领域的虚拟研究院所、支持本市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实体办院、投管分离、市场化运营”的数控和智能制造领域的新型科研机构,按照《泉州市新型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市级组织评估认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完善提升智能制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推进数控和智能制造公共研发和检测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技术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研究实验基地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等公共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各级各类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研究所,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的企业,经推荐或认定部门相应评估后,可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特别重大的平台引进,可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对目前已经建成运营的平台,根据平台开展的研发活动、成果转化及其他科技公共服务等情况,优先安排计划项目和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