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双评级机制—中债资信的思考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4-08-27 11:28:15

资产证券化产品自上世纪70年代诞生于美国以来,因其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分散信用风险等方面的优势得以迅速发展,目前已成为发达国家债券市场上的主流金融产品。然而,作为全球债券市场明星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次贷危机过程中却给金融市场带来巨大损失。究其原因,首先,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多样、交易结构复杂、风险识别技术难度大,不利于投资者准确判断其投资风险。其次,部分本该披露和揭示风险的参与方在次贷危机之前未能尽职履责也进一步加剧了该产品的风险积累:发起机构降低贷款审查标准,对基础资产等信息披露不全面;评级机构因利益冲突造成评级结果失准,等级严重虚高。总结次贷危机的经验教训,欧美等发达国家在次贷危机后陆续出台一系列监管举措,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重回正轨:一是加强风险源头的把控,注重把控基础资产质量,要求证券化发起机构自留风险,实现风险共担;二是强化发起人信息披露,明确披露的时间、频率和内容等;三是强化信用评级监管,降低信用评级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问题,欧盟已针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实施了强制双评级。

发展资产证券化对于我国金融改革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常规化发展有利于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是以市场化手段推动银行经营模式改革、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关键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提出,要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去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表示,要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在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上,将有效信贷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相关监管部门也表示,要推动资产证券化逐步朝着常态化方向发展。

相比成熟市场,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具的开发应用仍处于摸索阶段,业务总体规模较小,产品类型尚不丰富,产品交易不够活跃。在此条件下,评级机构更应该充当好信用信息服务中介的职能,来疏通发行人与投资者的信息传递渠道,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和交易的效率。对于投资者而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识别难度大,因此更需要信用评级机构来揭示风险,为其投资交易行为提供参考。我国债券市场公开违约数据不足、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时间较短,加大了证券化产品评级的技术难度,而评级行业近年来出现的评级虚高现象亦造成评级行业公信力不高、市场认可度有限。基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参考国外经验引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双评级制度,尤其是引入不同付费模式的评级机构来进行双评级。此举不仅顺应了后危机时代资产证券化领域的监管改革趋势,同时也考虑了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和评级行业仍处于发展初期的实际情况,该制度将进一步强化评级机构的外部声誉约束机制,提高评级的准确性,从而有利于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长期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已在双评级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实践。2013年,人民银行等三部委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要求:由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支持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从政策实施效果来看,双评级制度在充分揭示信用风险、保障投资人利益方面的确发挥了积极作用。

作为定位于向市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专业化研究型评级机构,中债资信自成立以来积极探索实践新型投资人付费模式,不断完善传统评级业务的技术体系,并围绕资产证券化、市政债及国家风险评级等前沿领域着力打造特色拳头产品。在资产证券化方面,中债资信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资产证券化评级技术体系,自主研发了相应产品的评级模型。业务开展方面,中债资信全面参与了2012年信贷资产证券化重启以来的所有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评级业务。

金融创新的步伐永不停歇,风险防范也同样是金融市场永恒的主题。在资产证券化领域,中债资信希望以科学的评级技术为保障,充分履行揭示风险的职责,以优质的服务为手段为相关发行人和投资人提供高效的评级服务。也期望市场各方对中债资信的评级结果进行监督评价,对我们的评级技术提出改进意见,从而促进中债资信的自我完善,共同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长期健康发展。(作者:中债资信评级总监 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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