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贪官为何能在海外逍遥?

来源:中国日报
2014-08-13 11:14:48

  2004年4月16日,美方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成为第一个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2004年4月17日,余振东被广东检方正式批捕。其案件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振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于2005年1月3日移送江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05年8月16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余振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被判有期徒刑12年。

  携款外逃,挪用也转化为贪污了。我国刑法规定,贪污达10万元以上,即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余振东参与贪污金额4.82亿美元(约合29.7亿人民币),若其不外逃,在国内被判处死刑无疑了。现在从美国遣返回来,不能判处死刑,也不能判无期,有期徒刑的最高刑15年也不能判处,只能接受美国人的12年监禁之判决,你说我们国家窝火不窝火,我国的人民愤怒不愤怒——但窝火和愤怒都没有用,否则,美国根本不给你遣返回国,你连审判余振东的机会都没有。

  就是这样一个磋商结果,10年来,150多名贪官也只被美国遣返了2名(含余振东),另一名是谁也不知道——真不知道这有什么值得保密的,因此,我怀疑是否存在这个第二名都是个问题,我理解是,这样写,面子上要好看一些。

  贪官不是傻瓜,逃到美国或加拿大是这样一个结果,他为什么不逃往那里呢?

  三、如何才能让让美国、加拿大等同我国签订引渡或司法协助条约

  如同加入WTO一样,同美国的谈判一定是最艰难的;同美国谈判成功了,就等于同世界其他国家的谈判也成功了。签订引渡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的谈判也也一定是这样的。

  美国和加拿大等西方国家,为什么同我国签订引渡条约或司法协助就那么困难呢?主要原因还是,一些国家不承认我们是法治国家,他们认为我们的法庭审理程序还缺乏公正性,难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判决,因而不愿意将被告人交给我们审判——在很多情况下,我们自己不也是这样认为的吗——我们离法治国家标准的确相差太远。加拿大审理赖昌星遣返案多年,他们花了那么多年在审什么?原来他们在审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是否公正,审查我国的实体法规定得是否公正——听起来好象很损我们的国格,但谁叫你名声在外呢!

  好在下半年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要全面研究制定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以确保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将是重中之重,我们将稳步地向法治国家的道路迈进。在这个前提下,公安部国际合作局表示,为了将更多逃犯抓捕归案,他们正努力与美国司法部门安排年度高级别会议,其中包括美国国土安全部,可能还有点谱,不然,你拿什么条件同人家谈判!

  因此说到底,要让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不成为外逃贪官的庇护所,很大程度还是有赖于我国自己法治的进步,依赖于我国的法治水平同世界接轨,我们必须接受一些世界普适价值的东西,否则人家根本不同你玩。(刘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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