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许可
高通将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捆绑许可,涉嫌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采取一揽子许可,既不明示过期专利,也不区分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这种模糊的许可方式使捆绑许可成为事实。
捆绑许可是高通主张其专利覆盖整机的前提,使高通将其在标准必要专利市场的优势传导至非标准必要专利市场,通过事实剥夺被许可人的选择权,加强了专利组合的整体定价权,导致被许可人为非必要专利支付不必要的许可费。
同时,捆绑许可实质排除、限制非必要专利市场的竞争,因为理性的被许可人不会为获取替代技术而二次付费。
捆绑销售
高通将芯片销售与专利许可相捆绑,厂商不和高通签订专利许可协议就无法购进高通芯片,同样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该行为将高通在芯片和专利两个市场上的优势相互传导,加强其在两个市场上的支配地位,排斥竞争,实现不公平高价许可费。
高通对手机芯片收取低价,挤压竞争对手利润空间。竞争者无法像高通一样靠专利许可收取可观费用,最终被边缘化或退出竞争,迫使手机厂商不得不使用高通芯片,转而加强高通在专利许可市场的支配地位。尽管专利许可费贡献了高通1/3的营业额,却贡献了70%的净利润。
业内人士曾寄望于联发科崛起而牵制高通。但在高通捆绑销售模式下,即使联发科发展再快,也是为高通打工,因为联发科芯片无法绕过高通专利。高通要求联发科提供客户名单和销量,直接向联发科下游客户收取专利费。换句话讲,不管厂商使用谁的芯片,都逃不掉“高通税”。
2002年在香港举行的全球3G大会上,高通C E O雅各布曾强硬表态:“很多厂商希望自己有能力研发C D MA芯片,可这并不是轻松之举。最终的结果是 , 很 多 厂 商 还 是 选 择 了 高 通 的 芯片。”捆绑销售可谓功不可没。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于2009年向高通开出约2.08亿美元罚单,因为高通使用条件折扣,将芯片与专利相捆绑,对仅购买高通技术但不购买高通芯片的厂商收取歧视性高许可费。公平交易委员会指出,高通的行为有力排斥芯片竞争者,将其在韩国芯片市场高达98%的份额维持了10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