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政改方案”被否决并非香港民主政治发展末日

作者:齐鹏飞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5-06-23 13:04:58

(二)

当然,笔者认为,这次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的“政改方案”被否决,并非是绝对的坏事,也有可能有利于将坏事变成好事。

回归以来以“双普选”为主要内容和目标导向的香港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再再被打断,说明目前香港社会全面落实民主政治的时机、条件和环境、氛围尚不成熟。在香港社会内部真正实现“人心回归”的历史转折以前,在香港社会内部真正完成“去殖民地化”的历史任务以前;在香港社会方方面面、上上下下对于“一国两制”基本国策、对于香港“基本法”,对于中央和特区的关系、对于中央的全面管治权、对于香港特区的法律地位,真正有了一个全面准确的理解和认识以前;在香港社会方方面面、上上下下对于中央政府有关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之根本宗旨是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对于实践“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必须把握的“四个不可偏废”——“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权力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保障香港社会各界利益、支持香港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和反对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等有机结合起来,任何时候都不能偏废”,真正有了一个全面准确的理解和认识以前;在香港社会方方面面、上上下下对于中央政府作为香港民主政治发展的设计者、发动者、主导者、推动者、监督者而全力支持和积极推动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香港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的诚意和决心,对于中央政府依法享有的对于香港政治发展的决定权、主导权,对于香港民主政治发展唯一的宪制基础和法理根据就是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对于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香港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必须建立在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决定之规定的基础上,真正有了一个全面准确的理解和认识以前;在香港社会方方面面、上上下下对于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香港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之“时间表”、“路线图”形成高度共识和压倒性的主流民意以前,贸然推进“双普选”,既不现实,也无可能,其结果必然是更大的政治纷争、政治对抗、政治撕裂和社会动荡。

所以,这次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的“政改方案”被否决,也许可以让香港社会方方面面、上上下下都冷静下来,都回归理性,认识思考一下,香港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民主政治?香港究竟怎样才能走向民主政治发展的健康之路?当然,当务之急是“补课”,补对于“一国两制”基本国策、对于香港“基本法”的全面准确理解和认识、全面贯彻和落实之“课”。没有这一基础和前提,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香港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之再启动,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

这次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的“政改方案”被否决,并不意味着中央政府有关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将发生之重大改变。中央政府已经明确表态“三不变”:中央政府将继续坚定不移地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继续坚定不移地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依法施政;继续坚定不移地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并最终达至普选目标。为什么这样讲?

大家知道,在香港回归以前、在“英人治港”的旧香港时代,香港的政治体制是典型的英属殖民政治,是英国总督独裁和英国总督专制,而绝非什么民主体制,香港同胞的政治参与权力极其有限。香港的民主绝不是英国人在“英人治港”的殖民统治时代“恩赐”给香港人民的,在那个时代香港人民是没有任何政治参与权力、没有任何民主选举权力的。他们没有任何“公民”身份,他们不仅没有办法参与中国内地中国中央政府的各种政治选举,没有办法参与伦敦英国中央政府的各种政治选举,而且也没有任何办法参与港英当局的各种政治选举。大家知道,在那个时代,有两句很流行的话可以非常形象和生动地说明这个问题——一句是“香港有自由无民主”,一句是“香港人有政治冷感”。这是英国人在“英人治港”的殖民统治时代给香港人留下的非常“尴尬”的历史遗产。

那么,目前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香港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究竟是在哪里起步的?它的宪制基础和法理根据是什么?这里,有四句话可以说明问题——源自香港回归的大背景、源自“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国策、源自“一国两制”的“大法典”——香港“基本法”、源自中央政府的发动、推动和依法授权。

一直到1984年中英谈判成功正式签署中英“联合声明”时,对于回归以后香港特区的政治安排尤其是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问题,仅仅是中国政府在“正文”和“附件”中原则性的政治承诺:中英“联合声明”“正文”载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载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这也就是说,在1984年中英双方通过外交谈判达成的国际协议——中英“联合声明”正文及其附件中,对于未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仅仅有两句话:一句是“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一句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这里第一次指明了未来香港特区政治发展和政制改革之民主化的目标和路向,但是无论是行政长官的产生还是立法会的产生,都还没有任何涉及“普选”的字样。而且,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香港回归以后新香港要搞民主政治、搞民主选举,这也并不是中英双方外交谈判“谈”出来的东西,不是英国政府为香港人民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争取来的,而是中国政府依据“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国策,从实现和保障香港人民在新香港“当家作主”之民主权利的战略考虑出发,单方面作出的政治安排和政治承诺。道理很简单,香港回归以后,未来香港特区政治发展和政制改革怎么搞,完全是中国的内政,英国人是没有资格、没有权力参与和干涉的。

香港回归以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不仅要搞民主选举,而且要逐步发展到“双普选”这一步的长远目标,是中央政府领导和主导制订的“一国两制”的“大法典”——香港“基本法”第一次明确下来的,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香港“基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也就是说,目前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香港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它最初的、也是唯一的宪制基础和法理根据,就是来自香港“基本法”,而不是其它。

所以,从以上有关香港“基本法”对于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具体规定,我们可以得出非常明晰的一个历史结论:香港回归以后香港特区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最根本的宪制基础和法理根据就是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中央政府就是以“双普选”为目标导向和主要内容的香港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之总体方案及其“时间表”和“路线图”的设计者、发动者、主导者、推动者和监督者,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和“总监理师”。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