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新常态”下如何推进改革

作者:远达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5-05-12 16:40:20

中国日报网5月12日电(远达)《联合早报》5月12日发表专家文章指出,在中国经济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后,寻找发展的主体比界定增长点更为重要;中国过去三十年主要有四个改革主体,它们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通过推进改革来加以解决。

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所所长郑永年的专栏文章指出,近来中国政策界又对中国是否会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问题开展了讨论。这个问题实际上已经争论了多年,但在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之后不久的今天又提了出来,仍然具有重大的意义,而争论背后的经济状况更不容忽视。主要原因在于去年以来,经济下行压力之大远远超出了预期。本来“新常态”就是要实现长期平稳的发展,但现在看来,这并不容易实现。

争论的焦点在于新的增长点在哪里?而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强调得不多(如果不是被完全忽视的话),那就是,谁是发展的主体?在很大程度上,寻找发展的主体,甚至要比界定增长点更为重要。目前,这场争论的经济学家往往过于注重界定增长点,例如产权、投资、出口、技术创新等等那些能够促进经济继续增长的制度或者“潜力”。他们的讨论仅停留在理论“假设”层面,结果经常导致过分的乐观主义甚至是画饼充饥。要把经济增长点(或者“潜力”)转化成为实际的经济增长,还是需要通过发展的主体,也就是经济发展的主角。就市场经济的本质来说,新的经济增长点在哪里这个问题,可以由发展的主体本身来回答。政府除了规定哪些不能做之外,就由发展的主体自己来寻找增长点,哪里有发展空间,发展的主体最清楚,并非政府或者经济学家所能规定的。

中国的改革顶层设计并不代表中央政府本身就是唯一的改革与发展主体。中央政府是改革与发展设计的主体,也是一些领域的改革主体,例如财政税收、金融货币政策等,但在更多的改革领域,中央政府并非改革主体。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中国主要有四个改革主体,即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资和地方政府。现在的问题在于,除了中央政府,这四个老的主体出现了很多问题,严重缺乏发展动力。

民营企业在互联网和金融等少数领域比较活跃外,在其他领域并没有显现发展势头。实际上,民营企业资本“向外走”的势头,要比其在内部增加投资的势头更为强劲。外资方面,尽管大规模撤资的现象并没有发生,但很多外资企业在减少对华投资。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因为反腐败等原因,很多处于不作为的状态。现在唯一的亮点在于“众创”这一新现象。不过,尽管“众创”能够比较有效地提供一些就业机会,但对国家整体的产业升级和GDP的增加,不会产生有效的影响。或许,从长远来说,“众创”可以孵化一些高科技产业的产生和发展,但远水救不了近火。

要应付目前经济下行的巨大压力,除了“众创”,还必须回头过去促发上述四个发展主体的积极性。在这些领域,中国是可以通过一些制度改革来促发这些主体的发展能量。只有把这些主体的能动性发挥出来,才能够把发展的潜力转化成为实际的经济增长。

调动发展主体的积极性

第一、要化解反腐败和改革动力之间的矛盾。反腐败会不会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人们对这个问题现在有了共识,即从长远来看,反腐败非常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没有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可以建立在腐败之上。在大面积反腐败之后构造一个健全的制度基础,即法制和法治,才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不过,从短期来看,反腐败对经济是有些成本的,人们可以称之为“整顿成本”。问题在于,如何在推进反腐败的同时减少成本。这方面,改革的空间不少,至少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说。

首先,反腐败要尽量减少对企业运作的负面影响。现在的情况是,一旦一个企业的老总出了问题,整个企业就会停止运作。不能简单把公司老总和公司等同起来。中国需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发达国家在处理这个问题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中国可以参考。

其次,确立健全的政商关系。不当的政商关系是企业和政府官员腐败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根源,不过,整治政商关系并不是说不要政商关系。中国所需要的是健康的政商关系。政治人物依靠企业家来发展经济,而企业家需要政治人物来提供稳定的营商环境,两者之间必然会有关联。在西方国家,企业家有合法合理的渠道来影响政治,例如政治(选举)捐款、游说、压力集团、公开的政治参与等。亚洲的日本和“四小龙”,政府有效利用企业家群体,把自身从低度发展提升为发达经济体。现在,这些经济体的政商关系也处于转型过程之中。中国政商之间的边界在哪里?这是需要研究的,可以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学习。

再次,要大量起用新人。反腐败不仅仅要惩治腐败者,更重要的是要起用清廉者或者不腐败的人。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的运作,领导团队至关重要。反腐败运动清除了大量的腐败者,但在起用新人方面力度并不很大。往往起用的新人大都是那些不作为者,或者没有能力作为,或者不敢作为。这种情况严重影响着企业和政府的运作。

第二个大领域就是要处理好法律和改革之间的矛盾。现在强调改革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这并没有错。不过,改革也往往意味着要冲破现有法律的规定,这就产生改革和现有法律之间的矛盾。这里,有几个方法可以使用。

其一是要清理旧的法律,修改甚至废除不合时宜的法律,减少甚至解除这些不合理法律法规对改革的约束。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具有时代背景,时代变化,就要对法律进行修改或者废除。因为很长时间没有做这方面的工作,中国已经积累了大量已经不合时代需要的法律和法规。尽管有关方面已经在推动这方面的工作,但还没有出现有形的结果。

其二是要加快分权。自执政以来,无论习近平还是李克强,一直在强调和呼吁行政审批权的下放,但至今并没有很大的效应。尽管也有分权,但所分之权,“含金量”不高。

其三,法律要保护改革者。在大规模的反腐败运动中,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基层出现了强劲的“举报风”,就是大家互相揭发。举报很有效,但对建立法治负面冲击很大。因此,对举报行为必须给予法律依据。如果对所有举报者,只有奖励而没有惩罚,就会产生不良后果,影响整个体制的运作。法律必须规定举报需要有什么条件,举报者也要担负法律责任。如果恶意的举报者不能得到惩罚,他们便毫无责任感。在改革者不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没有干部官员能够有所作为。

不管怎样,在中国经济面临巨大下行压力的情况下,发展仍然是要务,是硬道理。如果发展是可以持续的,所有存在的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但发展一旦出现重大问题,问题的性质就会变化。诚如习近平“四个全面”论述所展示的,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仍然是头等大事,深化改革和发展仍然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