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河内1月20日电(记者 王健) 据越南每日快讯1月19日报道,越南国会法律委员会出台一项新草案,提出国会具有对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总理、部长以及政府其他成员活动的最高监察职能。
根据越南国会法律委员会1月19日推出的国会和人民委员会的监察活动法草案,越南国会依据国会的宪法、决议法律和决议具有监察国家主席、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总理、部长和政府其他成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选举委员会、国家审计和由国会成立的其他机关的活动的监察职责。
越南国会会议现场。(图片来源:越南媒体)
在进行有关法律草案意见的讨论时,越南国会副主席阮氏金银说,只有国会才具有最高监察职能。当然,必须弄清“在监察中最高对象、范围、效力、性质如何以及是否包括普通公务员”。越南社会问题委员会主任张氏梅说,“法律草案没表明按照什么机制向全国选民呈现监察结果。最高监察效力与日常监察有何区别,这必须有特别的条款来体现。”
越南国会副主席汪珠琉建议国会法律委员继续征求意见,并不断完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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