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10月9日电(信莲)香港《文汇报》8日报道称,有香港法律界人士7日在接受该报采访时指出,反对派立法会议员“大开中门”,招待“占中”主脑及参与者享用议员的设施,甚至提供处所予对方策划或管理违法的“占中”活动,他们的这些行为可能已经触犯了多项法律。
报道称,根据香港法律,有关议员运用自己的职权,向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款待,有可能犯下包括《刑事诉讼程序条例》或普通法中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等罪行。若有关行为让某议员从中获得任何利益,更有可能犯下《防止贿赂条例》罪行,最高可被判囚7年及罚款50万元。
法律界人士陈曼琪7日在接受《文汇报》访问时表示,根据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9条,“任何人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属就同一罪行有罪。”因此,就算反对派议员声称,只提供场地给有关人士作为支持“占中”活动,但“占中”参与者一旦有可能触犯法例时,提供场地的一方亦会有可能触犯相同的罪行。
《文汇报》指出,警方已经多次强调,“占中”是未经申请的行动,属“非法集会”。但是,民主党的黄碧云本月6日在记者会上声称:“反对派议员都是‘占中’的参与者,有访客到大楼与他们讨论‘占中’的问题,是很正常的。”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这种说法令人相信部分反对派议员正协助、教唆人犯罪。就如有人明知其朋友打算入侵别人电脑,仍然提供其单位及电脑给其朋友。
同时,陈曼琪还指出,立法会的运作来自公帑,议员利用其身份,提供优待予个别人士,有关立法会议员有可能涉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倘若该议员在提供这些因议员身份所带来的便利予个别人士,而被查出涉及利益或延后利益,更有可能触犯《防止贿赂条例》。
报道称,当被问及反对派议员向“占中”示威者提供包括休息、睡觉甚至洗澡等便利,在非休息时又有可能利用立法会地方商讨、部署、策划“占中”等,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若该等人士以立法会议员的特殊身份,向对方提供立法会的便利中,有涉及利益上的回报甚至收取延后利益,更有可能触犯《防止贿赂条例》。
该名法律界人士指出,公职人员不应利用公职身份为他人谋取私利,即使该公职人员没有受贿,但滥用职权或偏袒,都可视作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有相关的案例中,判词中亦解释,当中元素包括“蓄意及故意地”。例如有公务员利用政府车辆作私人用途,最后被判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编辑:刘世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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