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岛核事故是日本重大核灾难。(资料图)
中国日报网8月28日电(信莲) 据日本媒体8月28日报道,日本福岛地方法院26日判处东京电力公司向因福岛核事故而自杀的福岛居民渡边滨子的家属赔偿49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280万元)。有关核事故赔偿,除法院判决外也有个人和企业与东电直接交涉等方法,截至7月25日东电已赔偿合计约4.1099万亿日元(约合人民币2434亿元)。
日本文部科学省“原子能损害赔偿纠纷审查会”公布了赔偿标准,东电赔偿个人每月1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5921元)的精神损失费和土地房屋跌价损失。企业因无法正常工作或形象受损导致销售收入损失的部分也可获得赔偿。符合赔偿标准的对象向东电提出索赔,双方达成一致后就进行赔付。
若无法通过直接交涉达成协议,则可向“原子能损害赔偿纠纷解决中心”申请启动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ADR)。日本政府于2011年8月成立该中心,到本月29日将满3年。截至目前申诉的纠纷共12761起,其中8149起达成和解。
受害者申请和解仲裁后,律师等仲裁委员会将通过面谈和书面等方式了解情况并给出和解方案。若双方达成协议,东电将支付赔偿,若和解不成则可再次申诉或诉诸法院。
在核事故后自杀的福岛县一男性务农者(享年64岁)遗属申请ADR的案例中,东电于去年5月通过支付精神损失费、丧葬费等与遗属达成和解。
负责相关工作的律师马奈木严太郎指出,法院判决的特点在于将事实认定与得出结论的经过以判决书的形式详细保留,但耗钱耗时是问题之一。ADR的特点则是并非遵从判决,而是由东电主动承担责任与赔偿,适合希望尽快解决纠纷和不愿透露具体情况与赔偿金额的申诉方。
(编辑:严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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