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深海海底资源勘探者需定期报告环境监测等情况

作者:魏婧 尚阳 来源:中国网
2016-02-26 16:51:54

  中国网2月26日讯(记者 魏婧 尚阳)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6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通过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在发布会上指出,根据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规定,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国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承包者进行监督管理。

  岳仲明表示,对承包者勘探、开发活动的监管规定包括,一是监督承包者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承包者应当履行勘探、开发合同,保障从事勘探、开发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作业区域内的文物、铺设物等,遵守我国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

  二是转让、变更合同须经同意,承包者在转让勘探、开发合同的权利、义务前,或者在对勘探、开发合同作出重大变更前,应当报经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

  三是监督承包者保护海洋环境,承包者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利用可获得的先进技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勘探、开发区域内的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者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者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

  四是要求承包者定期报告,承包者应当定期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报告勘探、开发活动情况,环境监测情况,年度投资情况等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事项。

  五是对承包者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检查承包者用于勘探、开发活动的船舶、设施、设备以及航海日志、记录、数据等。承包者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承包者的监管职责,维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