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寿伟:中国开展反恐不针对任何特定地域、民族或宗教

作者:辛闻 来源:中国网
2015-12-27 17:30:56

  中国网12月27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12月27日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反恐办、教育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回答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等有关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介绍,在反恐怖主义立法当中一直高度重视如何平衡反恐和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因为,强化反恐怖主义的措施和尊重保障人权这两者之间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很多条文都涉及到如何平衡的问题。讲反恐措施和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至少有两个方面:第一,恐怖主义是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威胁,所以强化反恐怖主义措施,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这件事情本身就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二,在反恐怖主义措施当中要赋予执法机关必要的手段,同时要加强对执法的规范,要防止执法手段本身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这两者都需要考虑。

  在反恐怖主义法当中,体现这方面的条文比较多。我举一个例子,比如反恐怖主义法总则第6条中有这样一个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二款又针对实践中的情况,又专门规定“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这两款规定在总则中,就是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是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当中应该遵循的,我们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不是针对任何特定的地域、民族或者宗教,而是要保护所有受到恐怖主义威胁的人,这是很重要的原则。

  另外,在反恐怖主义法各章节的条文设计中,都非常注意怎么样去规范执法,怎么样规定公民和组织的一些救济性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反恐怖主义法当中有这样的规定,被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的,如果对认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核。在处置恐怖事件过程当中,处置工作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和威胁这些人员的人身安全。

  再比如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如果是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给予赔偿、补偿。在反恐怖主义工作当中,法律赋予了一些执法部门,像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这些权力,在行使这些权力的过程中,如果经审查发现相关物品资金等与恐怖主义无关的,法律上也明确要求要及时解除有关措施。另外,反恐怖主义法当中也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反恐怖主义工作一些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不服的,都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反恐怖主义立法过程当中,一方面要强化反恐怖主义的措施,有效地防范和制止恐怖主义。另一方面,在制度的设计上,包括在后续的实施过程当中也都要进一步强化执法,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依法依照规定行使各项权力,防止发生任何侵害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