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
2015-12-22 00:00:00

  财办综[2015]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做好2016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工作,根据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要求,现就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数据及绩效评价报告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地)2015年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情况;2016年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计划,即租赁补贴计划发放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

  (二)各地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完成情况和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2)。

  (三)各地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完成情况和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3)。

  (四)各地201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具体报送资料详见《2016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4)。

  (五)各地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具体内容包括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的设立、制定依据和目标调整情况,本地区自评总体情况,本地区对所辖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整体情况,本地区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相关绩效分析和说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合理化建议等。

  二、报送要求

  (一)请各地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严格按照财综〔2014〕14号文件要求,在汇总审核各市、县或师、团场数据后,于2016年2月28日之前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交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及相关资料,并于2016年3月31日之前将专员办审核认定后的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和相关文字说明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报送电子版。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中央补助资金处理。

  请专员办于2016年3月31日之前将《专员办审核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意见表》(附件5)报送财政部(综合司),并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上报审核总结报告。在审核过程中,各地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和当地专员办应当主动沟通协调,确保数据审核和报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请各地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严格按照财综〔2015〕6号文件要求,根据市、县报送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对本地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开展自评,形成本地区绩效评价报告,于2016年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

  三、联系单位及电话

  财政部综合司住房土地处

  电话:010-68553670;传真:010-68551419

  E-mail:baosongshuju@163.com

  附件:1.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计划和实施情况表

  2.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3.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4.201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5.专员办审核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意见表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