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明确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作者:张艳玲 来源:中国网
2015-12-21 11:29:27

  中国网12月21日讯(记者 张艳玲)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首次明确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同时要求定期评估、调整并发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违法售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将追究刑事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9年3月1日实施以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得到发展。到2014年底,我国已经建立2729个自然保护区,保护了85%左右的野生动物种群。但是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依然严峻,滥食滥用野生动物的陋习仍然盛行,野生动物栖息地侵占破坏情况严重。白暨豚已经功能性灭绝,江豚、中华鲟等重点保护物种极度濒危。此时,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亟待修改。

  2013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法列入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环资委前头起草和提请审议。此次修法,以生态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为指导,按照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全面修改,并增加18项条款。

  首次明确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针对野生动物保护和栖息地保护缺乏衔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长期得不到调整等问题,《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增加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和保护有重要生态价值的野生动物、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防止规划和建设项目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规定,明确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定期评估、调整和公布。

  修订草案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猎捕、利用或者破坏。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定期调整并公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对于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国家实行重点保护,对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调整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还要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修订草案还规定,建设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等项目,可能影响野生动物迁徙洄游的,应修建通道或过鱼措施,消除或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违法售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要追究刑责

  修订草案对禁止违法经营利用及食用野生动物也有明确规定。草案指出,利用、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要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公序良俗。违法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需判处刑罚的,没收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级别和数量,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禁止引进放归外来物种 违者最高罚款20万

  修订草案对于引进外来物种也有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外来野生动物物种的,应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防止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引进外来野生动物物种的,应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应按照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修订草案还禁止或限制在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内引入外来物种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的行为。

  修订草案对违法引进、放归外来野生动物物种也有相关处罚规定。未经批准引进外来野生动物物种的,没收其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将外来野生动物违规放归野外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逾期不捕回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所需费用由违规放归者承担,并罚款1万元至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