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分析:《巴黎协定》为全球气候治理“建章立制”

作者:唐志强 张雪飞 来源:新华网
2015-12-13 17:09:02
原标题:新闻分析:《巴黎协定》为全球气候治理“建章立制”

  新华网巴黎12月13日电(记者唐志强 张雪飞)巴黎气候变化大会12日晚通过《巴黎协定》,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建章立制”。多位专家认为,这份协定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模式的改变,在人类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对中国低碳转型、可持续发展也将发挥推动作用。

  《巴黎协定》指出,各方将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而努力。全球将尽快实现温室气体排放达峰,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

  在协定下,各方将以“国家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从2023年开始,每5年盘点一次全球行动总体进展,以帮助各国提高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实现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长期目标。

  这表明,《巴黎协定》以各国“自下而上”的方式作为行动机制。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第二份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它与第一份法律文件《京都议定书》有所不同。《京都议定书》对发达国家采取了“自上而下”的强制减排安排,导致部分发达国家不愿接受而退出,削弱了效力。

  “《巴黎协定》这么做的好处是能得到广泛参与,”关注全球问题科学家联盟战略与政策部门主管奥尔登·迈耶说。目前已有180多个国家向联合国提交了自主贡献文件,涉及全球95%以上的碳排放。

  中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副主任邹骥认为,《巴黎协定》确定的行动机制是一次新探索。“以往自上而下的做法,经过实践检验,执行得不是太好”。他说,美国未批准《议定书》、加拿大退出《议定书》、日本拒绝加入《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这些现实要求对全球气候治理模式重新尝试。

  邹骥认为,在目前的政治文明和国际体系内,没有一个足够强大的超主权政治法律力量去强制各国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如果没有这样一种现实的力量,自上而下很难落实,”他说,“怎么办?我们就再试试自下而上。”

  不过,“自下而上”并不意味着放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分。《巴黎协定》依旧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依然要带头开展全经济范围绝对量减排,同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帮助后者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在自主行动的透明度等问题上,区分也有所体现。

  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指出,《巴黎协定》将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进一步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

  邹骥说,对中国而言,加入《巴黎协定》承担相关履约责任,会带来降低污染、减少极端天气、推动产业发展、创造就业等诸多好处。其中他最看好的是,《巴黎协定》释放出的政策信号,可以改变投资者、消费者的行为,推动中国加快向绿色低碳发展转型。

  他认为,中国要避免落入“中等收入陷阱”,必须创新发展路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人口素质、收入来源都需要转变,转变后才能保持长久持续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