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解读四中全会公报:反腐长效机制与权力法治化

来源:中国网
2014-10-24 14:10:51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针对发布的公报内容,中国网与中国外文局时政评论组联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联合举办“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解读”沙龙。会议邀请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北京市立法学会秘书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室副主任翟国强,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副研究员刘小妹对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进行深度解读。沙龙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法治建设白皮书》起草者之一常纪文主持。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副研究员刘小妹就反腐问题对《公报》进行深入解读: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零容忍”态度来惩治腐败,并通过强化中央巡视、反四风、八项规定、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一系列举措依法依纪严惩一批党政干部的腐败行为,也清理了一部分腐败分子,清除出了党的干部队伍,这形成了两个方面的效果:一方面形成了一个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形成了“不敢腐”的高压态势,获得了人民的认可和赞誉,效果非常显著;另外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使得我们对什么是腐败,对腐败的认识更加深入和全面了。什么是腐败呢?我想通过十八大以来一系列的反腐败举措,我们有一个认识,腐败不仅仅只是贪钱这么单一的一种形式,思想和道德的腐败也是新的腐败形式;腐败也不仅仅只是滥用权利,不作为、乱作为也是腐败;腐败也不一定有利益输送,不一定要牟取私利,没有利益输送、牟取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形不形成腐败?严格说,现在有一个比较基本的认识,就是只要不合规地使用权力就是腐败。权力行使不符合法律规定就是腐败。

  腐败要标本兼治,前期的治标是为治本赢得时间。《公报》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在这样一个法治建设总目标上,反腐应该迎来从治标向治本升华的契机。《公报》中权力法治化的思路、框架都非常清晰,也就是说四中全会后我们要思考怎么样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反腐,建立一种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这个关键之举就是要约束权力,使权力依法行使,实现权力的法治化,在这样一个框架之下,法治反腐应该从四个方面推进。

  首先是法治防腐。权力法治化就是通过依法行使权力从制度层面根除诱发腐败的土壤。《公报》没有直接规定腐败问题,但是从立法,从行政执法,特别是从决策层面,还有司法、守法等等领域来约束权力,为权力运行建立了这样一套制度规则体系。三中全会提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我想这样一个思路和要求,在四中全会的公报里面也得到了坚持,这是非常鼓舞人心的。从权力、从立法行政司法权力,包括党委权力、党的领导全方位进行了规制和要求。

  那么,用法治的方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四中全会公报里面有两个重要体现:一个是在行政领域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还有一个很重大的突破,就是权力法治化不仅仅约束政府还包括党委权力,这一次提出党委决策也要依法决策,要建立一个依法决策的机制。

  此外,与公民打交道最多的就是行政权力,因此政府权力的法治化非常关键。对此,《公报》明确提出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权力法治化了、依法运行了,法治的推进就自然能够达到防治腐败的效果。另外一方面,要防治腐败我们需要在源头上加强一系列的立法,比如信息公开、公民参与、行政程序、行政决策程序等等,还有责任制度、行政组织法等等需要在源头上进一步在法治框架下完善立法,落实实施约束权力的法律,让权力在法律下运行。

  第二是法治反腐。法治反腐说的就是要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来推进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那么在反腐制度化法治化这个方面,首先我们展望未来,虽然公报没有直接说,我想四中全会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这样一个目标之下,我们可以展望未来,第一个就是应该要制定统一的反腐败基本法,使监督权纳入法治化轨道。执行权、决策权等纳入法治化体系下,监督权也一样,我们应该推动制定反腐败基本法,明确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的组织机构、工作原则、职权范围、办案流程以及法律责任等等内容;同时我们应该完善反腐败的法律法规体系,除了基本法还有一些具体的,比如说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考核评价体制机制等等,要逐渐走向法治化,使反腐完全落入法治轨道,增强法治反腐能力。

  第三是在公务员系统培育和建立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这涉及到重大的人事制度与反腐的关系。反腐败我们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在整个公务员系统里面,在党管干部这样一个原则之下,怎么样通过完善或者是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以及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机制,真正能把好的干部选拔上来,而且要让这些考核评价体系和选拔任用机制使公务员转变工作思维和工作方式,即使公务员系统里的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突破对上级负责的工作方式和思维方式,形成对自己岗位职责负责的风气。特别是当上级领导的指示或者要求,和你的岗位上的法律要求产生冲突的时候,要有一种法治意识和守法意识,要突破仅仅对上级负责,把为人民服务停留在口号上的误区,这是反腐败非常关键的环节。

  第四是要健全和完善反腐法律救济机制。目前,反腐治权中的法律救济机制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弊端:一是,对“双规”、“双指”中存在的越权、侵权行为,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不充分,有的阶段可以救济,有的阶段则没有法定的救济途径;二是,反腐治权中调查对象的申诉,由同级处理便终结程序,当事人失去了向上级或更高层级申请复核的机会。按照法治的理念,特别是党的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国法和党规也是协同推进的,包括我们的反腐领域也是要进行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的无缝对接等等,因此,反腐不管是在纪律追究层面还是法律追究层面,都应该对被调查人有一个权力救济机制

  总之,我认为四中全会后,会继续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方向和原则,一方面继续保持反腐的高压态势,一方面注重制度建设,使权力依法行使、依法运行,形成“不能腐”的制度笼子,走向法治防腐反腐。四中全会公报中权力法治化的理念和表述,我认为是会直接对法治反腐特别是法治防腐产生重大的积极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