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间谍法落后美百年 美华人:爱中爱美不矛盾

作者:孙卫赤 岳光 青木 柳直 杜天琦 来源:人民网-环球时报
2014-09-23 13:17:00

  “中国要将《国家安全法》更名为《反间谍法》”的消息近日颇受外电关注。“为了防范、制止和打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草案)》第一章第一条的内容。《反间谍法(草案)》第一条比1993年颁布的《国家安全法》第一条多出的就是“防范、制止和打击间谍行为”这句话。在国内权威学者和海外舆论看来,更名不仅使原来的《国家安全法》实至名归,而且更加突出主题、具有针对性,可为国家安全机关履责确立更为清晰的权限,提高反间谍工作的水平。还有德国学者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国的《反间谍法》已有近百年历史,各国制定《反间谍法》更是大势所趋。

  更名《反间谍法》是让《国家安全法》实至名归

  据国内媒体报道,在8月下旬举行的审议会上,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安全部部长耿惠昌在作关于修订《国家安全法》的说明时指出,为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国家安全部以现行《国家安全法》为基础,认真总结反间谍工作实践经验,起草了修订草案,将《国家安全法》名称修改为《反间谍法》。据悉,上述草案已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9月中上旬已完成面向社会公众的意见征集。

  查阅中国人大网公布的《反间谍法(草案)》全文可以发现,此次修改对《国家安全法》原条文更动并不太大,除更名以外,多数改动还是将原先指向整体国家安全工作的条文,在适应反间谍具体需求的方向上增删、调整措辞,并加以细化。在审议草案时,许多委员提出将现行《国家安全法》修订为《反间谍法》是十分必要的。有委员形容,国家正处在“成长的烦恼”中,要有更大、更好的国际环境,危及国家安全的风险也在增长并日益复杂化,专门的《反间谍法》可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也有委员在审议中提出,有必要从全局战略的角度,另行制定一部国家安全法。

  “俄罗斯之声”9月3日发表题为“中国反间谍法有何新颖之处”的文章称,8月底中国公布的《反间谍法(草案)》是早期《国家安全法》的修改本,“这也是1993年颁布的《国家安全法》面临的第一次修改”。德国“全球新闻”网在报道相关消息时表示,这是中国希望在《国家安全法》的基础上,按照过去几年反间谍经验制定出新的法律原则,“《反间谍法》会更突出主题,更有利于中国加强反间谍工作”。

  俄罗斯媒体援引俄战略与技术分析中心专家卡申的话称,中国国家体制以及在确保国家安全方面的改变都在新法草案中得到体现。更改法律名称显然与对“国家安全”概念的重新解释以及新的国家机构——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成立有关。后者就其本身职能而言,在很大程度上类似其他国家的“国安委”。在新法草案中也包含其他重要条款,例如,对国家各部门和社会在反间谍工作中的密切协调以及对此项工作的参与给予特别关注。卡申认为:“或许具体条款将对不同反间谍机构之间的协调作出一整套规定。中国现实中类似机构相互协调的机制要比俄罗斯和苏联时期复杂得多。”

  俄罗斯学者认为,对反间谍的日益关注是当前中国政府执政的一大特点。中国成为世界第二经济体以及美国的重要地缘政治对手后,也随之逐渐成为外国情报部门越来越关注的对象。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安全风险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王宏伟表示,在新时期我国国家安全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的背景下,法律名称的变化释放出一系列重要信号,其中一点就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目前,国家安全包括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多方面内容。现行的《国家安全法》主要调整内容是反间谍工作,无法覆盖如此丰富的国家安全内涵。更名不仅使原来的《国家安全法》实至名归,也为国家安全机关履责确立更为清晰的权限,以提高反间谍工作的水平。

  美监听丑闻促使多国加紧制定反间谍法

  “相比超级大国美国,中国制定《反间谍法》已经晚了近百年。”德国汉堡国际政治学者佩纳·哈拉尔德22日这样告诉《环球时报》记者。他认为,中国制定《反间谍法》符合国内外大环境,新法比《国家安全法》更有针对性。佩纳还强调,美国国家安全局监听丑闻让世界各国都急迫制定反间谍法规。

  奥巴马执政以来,依照1917年就有的《反间谍法》,已审理7个间谍案。美国《反间谍法》是在1911年国防机密法令的基础上制定的,此后进行过多次修正。1989年,有国会议员提案,试图修改反间谍法中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美国《反间谍法》除进一步明确“国防”等概念外,惩罚力度比国防机密法令更为严厉,首先明确打击间谍行为是维护国家政治和经济利益进而确保国家安全,其次是要加强法制,第三是对间谍的惩处主张极刑。“9·11”恐怖攻击事件的发生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让美国反间谍法的内涵向着更为广泛的领域延伸,如2001年通过《爱国者法案》。

  据美国加州执业律师申春平介绍,1985年应该是美国的“反间谍年”,当年美国政府逮捕了很多外国间谍,包括向苏联出售信息的安东尼·沃克、向以色列出售弧光放电充气管的凯利·史密斯等。2010年美国陆军一等兵切尔西·曼宁向“维基解密”网站泄密事件,曾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最为严重”的国家机密泄露案。2013年,曼宁被军事法庭判定违反《反间谍法》。但随后的斯诺登揭露棱镜计划,更是在全球产生了巨大影响。申春平告诉《环球时报》记者,反经济间谍是美国反间谍的另一主要领域,1996年美国通过《经济间谍法》。该法案的制定和实施显示,美国把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放在同等位置。

  德国等国也有类似的反间谍法。如1986年颁布的《情报合作法》、《联邦宪法保卫局法》等。今年8月,在德国被美英安全和情报部门大规模监听事件曝光后,德国制定了第一个《IT安全法》。另据德国《世界报》报道,针对美国对欧洲的大规模监听,欧盟正在讨论建立相关的反间谍法。为加大对间谍活动的打击力度,俄罗斯也在修改相关法律。据《俄罗斯报》2012年11月15日报道,俄罗斯“国家秘密法修正案”正式生效,新法案扩大了“叛国罪”、“间谍罪”和“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的界定范围。按照俄联邦安全局社会联络中心官员的说法,相关法律从1960年以来一直没有修改过,外国间谍在俄罗斯活动猖獗,窃取俄国家机密,因此早前的法律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新法律有助于打击外国间谍活动。日本2013年底通过的《特定秘密保护法》,从立法的目的看,也可以说是一部“准反间谍法”。

  “各国加强立法反间谍是大势所趋。中国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德国国际政治学者佩纳·哈拉尔德说。他同时表示,反间谍工作的顺利开展不仅要依靠本国的多部门协作,也需要加强同他国的合作。

  “爱中国和爱美国并不冲突,需要的是谨言慎行”

  在初次审议《反间谍法(草案)》的过程中,有代表和委员还提出很具体的问题。如有的以2009年力拓案为例,认为现行法律对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商业间谍、侵犯商业秘密者的惩罚已不再适宜,建议《反间谍法(草案)》将对商业间谍行为的规制纳入考虑。在此方面,美国已有先例。随着科技发展和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间谍”一词的定义在美国同样经历了自军事向商业范畴的扩散,为此美国于1996年颁布《经济间谍法》,开创了立法打击经济间谍行为的先河。

  还有委员提出,网络反间谍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现在的间谍跟建国初期的特务渗透形式已有很大不同,尽管“外派”、“内拉”的情况仍有,但对方往往不通过这些渠道也可以获得机密。还有委员强调,通过互联网等新型传媒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已是境内外间谍组织获取我国家秘密的重要渠道。网上有些人是故意或被收买的,但也有一些人,是出于无知或显摆无意间过失泄密,所以应当明确公民和组织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和承担相应后果的法律责任,不给违法行为人以口实。

  美国中华海外智库执行长陈军告诉《环球时报》记者,《国家安全法》拟更名《反间谍法》很有必要,可以明确打击对象,惩治真正的间谍。陈军说,美国的经验表明,如果民众在涉及美国核心利益时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美国政府绝不客气。华裔社区的一些民众或侨领,经常要到美国联邦调查局等执法机构登门拜访或邀约,受监控是不言自明的。他的一位从事高科技产品的朋友,在经过包括背景调查等种种“考核”之后,才被允许把产品卖给中国大陆。他认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天经地义的,因此无论对谁来说,都要维护所在国家的利益。对美国华人来说,“爱中国和爱美国并不冲突,需要的是谨言慎行”。

  申春平认为,中国制定《反间谍法》是一个进步,同时建议“《反间谍法》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在执行时要小心,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要放走一个坏人”。虽然美国有一个司法保障,就是不管是刑事案还是间谍案,在执行上要有个程序,要有个搜查令,但在具体执行中,美国政府存在滥用《反间谍法》和扩大化的倾向,对此,中国应该引起注意。(孙卫赤 岳光 青木 柳直 杜天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