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奥巴马”,三一混淆了几个概念

作者:记者 来源:环球网
2014-08-26 12:53:00

  自上月“告倒奥巴马”的消息传出以来,三一集团在媒体上几乎被包装成了“民族英雄”,但在整个宣传过程中,三一为了塑造自己的悲情形象,有意无意地混淆了五件事,夸大了诉讼效果。

  7月中旬以来,“三一告倒奥巴马”等说法频频见诸媒体,三一自己在对外也言必称自己如何“勇敢状告奥巴马”,但实际上本案中,奥巴马总统并不在被告之列,更不存在公众所想象的“总统站上了被告席”这一戏剧性的画面。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为保障总统能正常履行元首职责,在职总统是不能被起诉的,总统可以被国会弹劾,但可以免于被诉。因此本案的原告是三一集团在美国出资设立的关联企业罗尔斯公司,而被告是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CFIUS)及"其他"(et al)。三一集团的确在2012年第一次诉讼时将奥巴马列入被告,但在初审时即被法院驳回。

  美国上诉法院宣判后,三一集团马上召开发布会,其代理律师夏廷康高声宣称“从美国法院宣判的这一刻起,奥巴马的总统令就失效了,三一在诉讼取得了完全的胜利。”但这一说法完全是单方面的虚假夸大宣传。三一集团一审败诉,在选择上诉时本身就已经放弃指控总统令本身的错误,转而盯死程序正义问题,要求政府给出更详细的的禁止理由。无论一审还是二审,美国法院都强调根据《国防生产法》总统令不受司法审查的原则,法院无权裁定总统令对错与否,而上诉法院的判决本身也根本没有直接推翻奥巴马的总统令,只是裁决政府应该向三一提供更多非保密性质的证据,并给予其反驳的机会。同时上诉法院也确认,总统不需要披露需要保密的证据,也不需要披露对于敏感问题的考虑,即使罗尔斯公司享有更多的程序权利,国家安全审查的结果也可能不会改变。

  在2012年宣布起诉美政府的发布会上,三一重工的总裁向文波直斥美国政府是“不讲理的地痞”,称其以国家安全为由,命令三一“不准转让、不能搬走”,而新闻更是以“三一风电项目遭赤裸裸没收”为题,但事实与三一所指相去甚远。此次收购案中,因有风电站靠近美国海军训练场,美国海军要求三一关联企业罗尔斯公司将发电站迁走,但仍然认为不论该风电站是留在旧址还是搬往新址都“可能会对国家安全造成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对CFIUS来说,罗尔斯公司本身在此次收购前并未预先与CFIUS沟通,而是在收购完成之后被通知了才提交报告,此举有先斩后奏之嫌。但CFIUS初步下发法令是要求其立即停止项目修建,罗尔斯公司并未理会,且预备将项目转让给另一家中国公司,于是CFIUS再下发补充法令禁止其在移除设备之前出售资产,并且其资产购买方必须经过CFIUS的认可。

  前后法令内容与三一所指的“赤裸裸没收”显然不符。

  三一集团在对外宣传时,还屡屡将并购被禁与美国政治阴谋扯上了关系,认为是政治家们为了大选刻意策划的行动。但实际上根据美国法院公布的事实背景,CFIUS提交总统下判决的行为是根据罗尔斯公司本身的反应做出的决定,难以扯上政治阴谋。罗尔斯公司在此并购案中,明明涉及海军基地却全过程都刻意避免向CFIUS提交报告,引起CFIUS关注而下令勒令其审查期内停止施工,却遭到罗尔斯公司拒绝。而之后罗尔斯直接将CFIUS告上华盛顿特区法庭,此时CFIUS才决定将此案提交给总统决定。用整个过程可以说是“三一集团采取主动,奥巴马政府和CFIUS都是被动应战”。

  三一集团在对外宣传时,不断将自己包装成“民族英雄”的悲情形象,不仅三一的代理律师夏廷康对媒体称近年,在美投资被拒绝的企业主要集中在中国,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更是发微博称“三一在美国遭到的敌对和歧视简直到了让人难以置信的程度”。但实际上,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大外商投资流入国, 2009-2011年CFIUS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交易审查仅介入269起,最后只有不到十分之一的交易被阻挠。就被审查国家而言,2009年-2011年,CFIUS仅介入20次中资企业赴美收购,而同期英国被审查次数达68次之多,其次则为加拿大和法国,日本和以色列也仅比中国少2次。尽管2012年中国企业触发审查的次数增多,但2009-2012年累计之后,中国被审查43次,而审查次数最多的英国仍然是中国的两倍。何况2012年中国对美直接投资流量同比增幅123.5%,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主动或被动接受审查的交易数量增加也并不奇怪。

  另外2000-2013年,中国在美投资项目总数和并购项目总数分别为794件和245件,因为安审而被否决或放弃的交易累计不超过10件。而三一关联的罗尔斯公司同期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和马萨诸塞州进行的类似风电收购,因不涉及国家安全都并没有受到阻挠。

  文/玉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