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特定秘密保护法实施细则草案出炉

作者:张超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4-07-22 07:24:02

  □法制网驻东京记者 张超

  日本政府本月17日向“信息保护咨询会议”(下称“咨询会议”)提交了认定、解除特定秘密的实行标准草案及有权指定秘密的政府机构名单等方案,并获得“咨询会议”的认可。根据所提方案,55项信息可被认定为特定秘密,另将新设3个监督机构并制定内部告发制度,以减少民众对知情权受损的担心。不过由于新机构缺乏独立性,监督效果备受质疑。

  新方案在征询国民意见之后,有望在秋季获得内阁会议通过。今年12月上旬,“特定秘密保护法”将正式实施。

  19部门有权认定秘密

  为配合“特定秘密保护法”的实施,日本政府于2014年初成立“信息保护咨询会议”对实施细则进行审定。“咨询会议”由7名民间人士组成,会长为读卖新闻社长渡边恒雄。

  7月17日,“咨询会议”召开第二次会议,日本政府提交“特定秘密保护法”实施细则草案。在草案的注意事项中,日本政府表明要最少限度地指定特定秘密,并根据需要尽量缩短保密期,同时要注意维护基本人权并尊重报道、采访的自由。

  日本共有61个行政机构。根据方案,防卫省、外务省、警察厅、金融厅、海保厅、法务省和原子能规制委员会等19个部门有权指定特定秘密。

  “特定秘密保护法”规定,涉及防卫、外交、防谍和反恐等4个领域中23项内容的信息可以被指定特定秘密。此次政府实行草案将其细化为55项。

  其中,防卫方面共19项,包括自卫队训练演习,潜水艇、战斗机、雷达、武器弹药性能,技术侦查获取的信息,自卫队与美军战术方法等。外交方面涉及17项,包括关于国民生命健康的信息,保护海洋、领空权益的信息,保护领土完整的措施、方针,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的信息等。防谍和反恐方面各涉及10项和9项,包括紧急事态的应对战术,禁止核生化武器的活动,防止网络攻击,要人要地警卫,技侦情报等。

  制订“特定秘密保护法”时,如何防止政府任意妄为、保护国民知情权是争论的焦点。自民党为减少法律通过的阻力,临时抛出设立监督机构的权宜之策。此次实施草案提出在内阁官房设立由相关部委事务次官级官僚(相当于副部长级)组成的“内阁保全监视委员会”,检查特定秘密是否严格遵守了指定标准。此外,还准备在内阁府设立审议次官级的“独立公文管理监”,并在其下设“信息保全监察室”。

  为防止部门隐瞒不利本部门的信息,草案还提出在19个有权指定特定秘密的部门设立内部告发渠道,职员可以对违法指定特定秘密的行为进行揭发。新设的“独立公文管理监”也有受理揭发的职能,但原则上需先向本部门揭发。

  日本政府裁量权过大

  17日,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出席“咨询会议”并就实行方案称,相信可以获得广泛的理解,他认为草案有助于增加特定秘密管理的客观性和透明性。不过在特定秘密的认定上,政府的裁量权过大的事实没有改变,监督机构也缺乏独立性,如何保护国民知情权仍备受质疑。

  根据日本政府的实施草案,新设的机构难以接触到特定秘密,“独立公文管理监”(下称“管理监”)只能审阅相关部委送交的特定秘密管理目录。

  目录只记录特定秘密指定日期、期限及不构成泄密的概要内容,“管理监”从中找出不当并非易事。即使“管理监”怀疑存在不当,要求相关部门提交资料,相关部门还可以行使“拒绝权”做为挡箭牌。

  《朝日新闻》报道称,日本政府官员称“拒绝权”属于例外行为,只在涉及非常敏感的信息时考虑使用。草案中称,当判断“存在严重损害国家安全的可能性”时,可拒绝向“管理监”提供具体资料。然而如何认定“可能性”则是相关部门的自由。

  当“管理监”最终接触到特定秘密,并发现不当时,理论上可以要求解除秘密指定。对此,相关部门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但是并没有必须遵循要求解除指定的义务。

  而另一个监督机构“内阁保全监视委员会”由各部委事务次官级官僚组成,缺乏独立性,监督职能大打折扣。

  对于内部告发途径,《朝日新闻》评论,告发时不可以透露具体信息。受理告发的人不一定有涉密资格,如果告发者透露了具体信息还有可能违反“特定秘密保护法”泄密的规定。在“管理监”权利有限且告发还有可能触及法律的情况下,意图揭发者将会顾虑重重。

  社民党称其为少有恶法

  日本政府将特定秘密范围细分为55项,但是存在不少所谓“其他”项,而且有的项目表述笼统,为政府的解释留下充足的余地。

  按法律规定,特定秘密期超过30年的文书将作为“历史性文书”交由国立公文书馆保存,保密期不足30年的,经首相批准可以销毁。有媒体担心,对于不利于政府的重要信息,政府可能会故意将保密期设定短于30年,以便在保密期满时进行销毁。

  社民党副党首福岛瑞穗17日在首相官邸前的集会中发言称,“特定秘密保护法”是少有的恶法,和解禁行使集体自卫权“一脉相承”,而“咨询会议”只是个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