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发布,自4月1日起实施。意见规定,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同时,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此外,天津还提出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管理和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等意见。
同日,天津银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自4月1日执行。通知提出,在天津市已有一套住房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二套房信贷政策,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此外,在天津市无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由天津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底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