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8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在新加坡举行的东盟-中国高官磋商记者会上表示,中国与东盟国家有意愿、有能力、有办法维护南海和平稳定。(图片来源:新华社)
中国针对南海仲裁案的立场,可概述为: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中国政府的上述政策与立场不仅是一贯的,而且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首先,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的调整范围,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仲裁庭无管辖权。
从菲律宾提起南海仲裁案的15项诉求事项看,包括三大类的内容。
对于第一类仲裁事项,菲律宾主张的核心是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超出《公约》允许的范围,但依据国际法,只有在确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后,才能判断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超出《公约》允许的范围,因为“陆地统治海洋”,且“陆地领土归属是作为确定沿海国海洋权利的出发点”。
对于第二类仲裁事项,中国认为,南海部分岛礁的性质和海洋权利问题与主权问题不可分割。依据国际法和国际司法实践,只有对相关岛礁拥有主权的国家,才可依据《公约》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制度提出海洋权利主张;在确定了领土归属的前提后,如果其他国家对该国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符合《公约》的规定提出质疑或提出了重叠的海洋权利主张,才会产生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对于第三类仲裁事项,中国认为,中国在南沙群岛和黄岩岛附近海域采取行动的合法性是基于中国对这些岛礁拥有主权及相关的海洋权利。菲律宾提起第三类仲裁事项的前提是,菲律宾的海域管辖范围是明确而无争议的,中国的执法活动进入了菲律宾的管辖海域。但迄今中菲两国尚未进行海域划界。所以,在对菲律宾的此类主张进行裁定前,应先确定相关岛礁的领土主权并完成相关海域划界。
可见,菲律宾要求在不确定南海岛礁主权归属的情况下,先适用《公约》的规定确定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并提出一系列仲裁请求,违背了海洋争端所依据的一般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仲裁庭对菲律宾提出的任何仲裁请求作出判定,都将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间接对南海岛礁的主权归属的判定产生实际上海域划界的效果。所以,中国认为,仲裁庭对菲律宾提起的诉求事项没有管辖权。
其次,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强制仲裁,违反中菲两国间和区域性文件的约定,违反提起仲裁的前提条件,仲裁庭无权受理此案件。
中国在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问题上,一贯坚持由直接有关国家通过谈判的方式和平解决争端。在中菲双边联合声明和联合公报及区域性文件(例如《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已经作出了规定并达成共识。在双边文件中提及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时反复使用了“同意”一词,确立两国之间相关义务的意图明显。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4条使用了“承诺”一词,表示给予一个正式的诺言,以约束自己或使自己受到约束,也表示同意、接受谈判解决争端义务。所以,菲律宾无视上述文件的规定和共识,单方面提起仲裁,违反利用谈判协商解决南海争议的约定,而“约定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原则。
同时,菲律宾在提起仲裁案前应履行《公约》的多种义务,包括各方有权选择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优先用尽协议选择的和平方法、区域性或双边协议规定的程序以及交换意见的义务等。从菲律宾提起仲裁的事项看,它们均不是迄今中菲两国已经谈判协商的事项,所以,仲裁庭对这些事项具有不可受理性,因为它们不仅不是中菲两国已经谈判协商的事项,也不是中菲两国存在的真实的争议事项,更不是已经用尽上述《公约》义务的事项。
再次,仲裁庭作出的初步裁决是越权裁决,中国不会承认。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无视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无视中国外交部于2014年12月7日发表的《中国政府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观点,作出了《菲律宾诉中国有关南海问题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对此,中国政府不予承认,因为仲裁事项的本质是领土主权问题和海域划界问题,属于中国2006年8月25日作出的排除性声明内容,明显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不属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所以仲裁庭是越权裁决。
可见,仲裁庭作出的扩权裁决,不但起不到“定纷止争”的作用,相反会加剧南海区域的紧张态势,不利于各方利用谈判协商解决争议的努力进程和改善信任措施的实施,使南海问题的解决更为复杂和困难。
换言之,菲律宾企图通过仲裁案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掩盖其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事实,抹黑中国的国际形象,激化中菲矛盾,构成对地区和平稳定的严重威胁。无论仲裁案最终结果如何,中方都不会接受和承认裁决,更不会执行。中方不会同意任何国家以此裁决为基础与中方商谈南海问题,也不会接受任何国家、机构和个人以仲裁裁决为基础提出的一切诉求和主张。中国政府的上述政策和立场是一贯的,今后也不会改变。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海洋战略研究中心主任 金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