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6日,专家学者就菲律宾南海仲裁案在武汉进行研讨。(图片来源:新华社)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中国发出书面通知,突然将中菲在南海的争议提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件七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国拒绝接受并退回菲方的书面通知,清楚表明了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所谓仲裁的立场,并重申中方一贯坚持南海争议应由有关当事方通过协商谈判解决的立场。2014年3月,菲律宾向仲裁庭提交了状告中国的材料(Memorial),提出了15项诉求。
2014年6月4日,中国重申“不接受菲律宾提起的仲裁”的立场。2014年12月7日,中国政府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指出仲裁庭对菲律宾的诉求没有管辖权。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做出裁决:对菲律宾15项诉求中的7项(第3、4、6、7、10、11和13项)具有管辖权;对另7项诉求(第1、2、5、8、9、12和14项)管辖权问题的审理保留至实体问题阶段;要求菲律宾对第15项诉求澄清内容和限缩范围,并将对第15项诉求管辖权问题的审议保留至实体问题阶段。
仲裁庭裁定其对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具有管辖权是错误的。中菲之间的南海争端,从其形成到发展至今,涉及到复杂的历史、法律和地缘政治等诸多因素。根据事实和法律,仲裁庭应无管辖权。
仲裁庭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而中菲争议的实质是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问题,仲裁庭对此没有管辖权。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引发的领土主权争议是中菲南海争端的核心,领土主权问题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公约》不是解决国家间领土主权争议的国际条约,也不是裁判此类争议的依据。例如,菲律宾的第4项诉求是“美济礁、仁爱礁和渚碧礁是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权利,不能通过占领或其他行为进行占有”。然而,判断一个海洋地形(maritime feature)是岛、礁、低潮高地或其他,这本身就是领土主权问题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为无主地本身是不会产生、也不会享有任何海洋权利的,它必然是因为属于某个主权国家——基于陆地统治海洋的原则——才会为该国带来并由该国享有相应的海洋权利。海洋权利源自沿海国对陆地的领土主权,脱离了国家主权,海洋地形本身不能拥有任何海洋权利。
仲裁庭无视菲律宾侵犯中国对南沙岛礁领土主权的客观事实,将错就错地接受菲律宾对领土主权问题的“包装”,裁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仲裁庭如此行事不仅是一种扩权和滥权之举,也将严重影响国际社会对《公约》所设争端解决机制的认识和信赖。
除了岛礁领土主权争端之外,中菲两国还存在着海洋划界的争端,这恰恰是中国依据《公约》第298条声明排除强制管辖的事项。如果仲裁庭对菲律宾提出的仲裁请求作出判定,将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间接对本案涉及的相关岛礁以及其他南海岛礁的主权归属进行判定。例如,菲律宾的第5项诉求是“美济礁和仁爱礁是菲律宾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如果仲裁庭就此项诉求做出实质性裁决,既是对美济礁和仁爱礁的归属作出了裁判,也将在实际上产生海域划界的效果。而海域划界问题是2006年8月25日,中国政府根据《公约》第298条所做书面声明中排除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的事项。
鉴于中菲争端直接涉及岛礁主权和海域划界的实质性问题,对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所谓“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显然没有管辖权。
中国始终坚持与有关当事国直接谈判解决争议。这是中菲双方在一系列双边文件中达成的共识,也是中国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共同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DOC)中的明确规定。菲律宾在未得到中国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单方推动仲裁的做法,不仅严重违背了中菲两国的双边声明,也违背了DOC关于通过谈判解决南海争端的共识。仲裁庭刻意否定中菲双边共识和DOC有关条款的约束力,不仅助长了菲律宾的言而无信,也大大贬损了有关国家以十年之功达成的DOC以及为此付出的巨大努力。更有甚者,这将严重扰乱南海相关国家和平解决争端的正常进程。
仲裁庭对其明显没有管辖权的事项行使管辖,违背了《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和平解决争端的根本目的。一个没有管辖权的仲裁庭的“裁决”,除了肢解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玩弄文字游戏,不仅不会对本地区的和平稳定带来积极影响,反而会开启恶劣先例,平添更多复杂因素,冲击南海的和平稳定秩序。要求中国接受或执行一个丧失了客观、公正、中立立场的仲裁庭的所谓“裁决”,或者企图以这样的“裁决”逼迫中国就范,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都不会答应。
(作者系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 贾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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