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土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重大意义

来源:中国日报
2016-05-23 11:12:13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实施生态补偿制度以来,国家先后设立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机制,补偿范围不断扩大,补偿资金也不断增加。但随着生态空间和禁止开发空间领域的不断扩大,实践中补偿范围、补偿形式、补偿主体对象等方面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丰富了生态补偿制度,扩大了补偿范围,其中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等国土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对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建立耕地轮作休耕生态补偿制度是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举措。

耕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为了有效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这是一项有利于耕地“休养生息”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统筹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制度安排。众所周知,土壤污染、地下水漏斗和生态退化是影响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严重问题,也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大隐患。涵养、修复耕地最常见的做法是休耕,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拨出大量财政补贴鼓励农民休耕,这些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生态保护和修复的需要,也是构建区域生态文明制度机制的重要组成。

《意见》致力于促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健全与完善,有效保障休耕耕地权益人的利益,激励生态环境保护行为,保障休耕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平等发展权,指明了未来工作方向和内容:

一是要坚持补偿标准体系化、科学化。要以休耕前耕地具体用途,以及相关权利人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为出发点,分类细化休耕地补偿标准,给相关权利人差异性补偿,保证休耕后权利人生活水平不降低、后顾之忧有保障。

二是要探索多样式补偿方式。从国家、区域、产业三个层面,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安排就业等措施,对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的农民给予合理补偿,改变现行单一模式,使轮作休耕者到补偿,甚至是激励。

三是要推进轮作休耕补偿的制度化和法制化。从生态补偿规范化看,各地各部门已经做出了积极探索,休耕轮作补偿要在《意见》的指导下,系统总结梳理已初步建立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草原生态补偿制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等经验和成果,要在顶层制度层面明确休耕轮作补偿责任和生态主体义务,为生态补偿机制的规范运作提供法律依据,促进形成休耕轮作的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增强实施耕地休耕轮作产生生态效益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补充完善国土资源重点领域生态补偿机制是力促生态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

首先,地质公园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是具有特殊地质科学和较高美学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建立健全国家地质公园生态补偿政策机制,有利于保护地质遗迹中各种可用于研究的生态要素和古生物化石资源,有利于提高地质遗迹所在区域各种社会主体保护地质遗迹的积极性,是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合理、科学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的重要路径。将地质公园纳入国家公园体系,统一实施生态补偿,将更有利于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发挥地质公园作为重要生态功能单元的不可替代作用。

其次,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和权责明确的产权体系,是实行生态补偿和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重要基础。一方面,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可以进一步厘清不同主管部门资源资产管理界限,明晰各种自然资源管理主体和管理边界,使生态补偿机制运行实现管理主体权责上的清晰,便于对确权后的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生态补偿的委托管理,有利于制定政策、资金、考核等具体管理办法。另一方面,明确产权可以清晰确定被补偿主体,保障补偿资金落地准确,形成“谁补偿,谁保护、谁获益”机制,也有利于构建政府、企业、公众齐抓共管的生态补偿监督监管格局。

第三,对在贫困地区开发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试行原居民集体股权进行补偿,是结合生态补偿推进精准脱贫的有力手段。国土资源部编制实施的《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中,将资源开发与扶贫相结合,部署了通过探索土地资产补偿扶持制度,对生存条件差、生态系统重要、需要保护修复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结合生态环境治理,力争走出一条“通过生态补偿力促脱贫、通过脱贫推进地区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的良性互动新路子,是深入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补充。

编辑:富文佳 田晓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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