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7月14日电(郑秉文)为了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益水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起草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公布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2013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这个《管理办法》草稿的出台,就是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的结果。
如果从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正式明确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开始计算的话,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至今正好20年了。前10年基金积累很少,保值增值的压力不是很大,当时投资体制的规定是存银行和购买国债;但是,后10年由于覆盖面的不断扩大、财政补贴逐年增加、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驱动、新农保和城居保(后合并为“城乡居保”)的建立等原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规模迅速膨胀,从2004年的3260亿元(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2975亿元,老农保基金285亿元),激增至2014年的35645亿元(城镇31800亿,城乡居保3845亿),10年间增加了10倍!这时,简单地存银行的管理体制显然已不适应新的形势,收益率不到2%,与CPI增长率(1993年以来是4.8%)相比,损失近千亿元;以企业年金收益率做基准(2007年至今是7.87%),潜在损失超过3000亿元;如以全国社保基金收益率做基准(2001年至今是8.38%),损失将超过5400亿元。因此,保值增值的压力呼唤尽快建立多元化和市场化的投资体制。
但是,在过去的10年里,投资体制改革虽进行过尝试,可在巨大的舆论压力面前,或半途而废,或束之高阁,成为社保改革的一个难点和热点。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能够顺利通过并付诸实施,中国将是近20年来继加拿大、日本和韩国之后第四个实行现收现付制进行市场化和多元化投资改革的大国,就基金规模来讲排列第二,仅次于日本。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省将作为养老基金投资的委托人,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将作为受托人,受托人将与众多的投资管理人签订合同,后者负责权益类资产的投资运营。按照相关规定,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将不超过净资产的30%,这个比例与目前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权益类比例不超过30%是相同的,但低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运营的全国社保基金40%的上限。
在35645亿元全部养老基金中,按规定预留一部分支付费用之后,可用于投资的最大理论值应为3万亿,但事实上能够上解到中央的大约应在三分之二左右,也就是2万亿。为最大限度减少对地方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影响等因素,在投资启动之初大约应有几千亿纳入投资范围,此后每年将陆续启动一部分资金进入投资体制;此外,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之后每年形成的缴费余额将超过5000亿元,这部分基金流当年即可直接上解到中央受托机构。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将作为中央受托机构,每年根据资金划入额度按规定比例进行投资,如按30%的权益类产品投资比例上限规定,每年将有几千亿进入资本市场。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性质不同于此前早已运营的主要来自于财政转移支付的全国社保基金,所以,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作为受托机构需要新搭台子,另外建立起一套风控体系和管理体制;对众多的外部投资管理人来讲,面对这个新生事物也是一个新挑战,整个金融市场的链条既需要谋和关系,又需要建立新的管理体系。此外,与各省委托人也需要建立起正常的工作机制。
目前,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有18家外部投资管理人,其中基金公司16家,券商2家;可以相信,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受托基金超过万亿时必将需要增加近20家外部投资管理人。
(作者:郑秉文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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