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已8年 和解上诉难取舍
该案从2005年发起至今已经有8年。最初一共有四名被告,分别是华北制药集团及其下属维尔康、石药集团及其下属维生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下称“维生”)、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和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这几家公司均属于中国向美国出口维生素C产品的大型生产商。原告方面指控,这四家公司从2001年开始通过开会协商谈论定价和限制产能的方式,操纵出口到美国的维生素C产品,因此违反了美国联邦的反垄断法。
据悉,中国出口美国维生素C的市场规模目前大约在1亿美元左右。在该领域,中国制造商的产能和出口能力都居世界首位。
在案件进展过程中,东北制药首先仲裁和解退出该案,江山制药也在去年选择以950万美元和解退出,维生则在案件进入法庭审判前一天决定以2250万美元和解退出。
“和解是一个明智的商业决定,最终这被认为是正确的。”石药集团和维生的代理律师、Zelle Hofmann Voelbel &Mason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丹尼尔·梅森(Daniel Mason)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他表示,该案的关键在于,法官是否认定存在于2001年到2006年的价格协商,来自于政府的相关规定。根据目前的裁决,法官显然没有采纳这种说法。
18日,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发出声明,认为“该决定没有考虑到当时中国政府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在维生素C产业监管和行业指导等方面所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事实上,本案中所涉及企业的定价行为完全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该商会表示,根据“国际礼让”原则、“国家强制”原则以及“国家行为”原则,这些中国企业不应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梅森预期,一旦维尔康选择上诉,该关键事实会被再一次拿出来讨论。但伊萨克森仍然期待,对方可以接受判决,并再次选择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