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是中国领土,铁证如山!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12-10-12 08:52:20

日方声称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和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谈判过程中,两国领导人未就“搁置钓鱼岛争议”达成谅解和共识。我们还是来看看包括会谈记录在内的权威史料吧。

众所周知,中日之间结束战争状态、实现双边关系正常化是通过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和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才得以完成。上述文件构成中日解决战后领土归属问题的双边法律基础。

日方在《中日联合声明》第(三)项涉及台湾问题时明确承诺“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规定”,《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也确认“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中日联合声明》所指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核心内容是“《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即《开罗宣言》中明确规定的“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这是日本通过双边条约形式向中方作出的郑重承诺。虽然该承诺是在提及台湾问题时作出的,但钓鱼岛属台湾附属岛屿,该承诺当然也适用于解决钓鱼岛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开罗宣言》上述规定采用了不穷尽列举的方式,意在强调日本以任何方式窃取于中国的一切领土,不论是通过《马关条约》正式割让的台湾、澎湖,还是日本通过傀儡政府而实际占据的东北四省,或是以其他方式窃取的中国领土,均应归还中国。因此,即便日方辩称钓鱼岛没有作为台湾附属岛屿在《马关条约》中一并割让给日本,也不能否认该岛是日本利用甲午战争从中国“窃取”的领土,因而是必须归还中国的。

在谈判和签署《中日联合声明》以及《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中日双方领导人从两国关系大局考虑,决定暂不提及钓鱼岛问题,留待以后解决。这不能成为日方此后否定上述承诺的借口。上述两个文件所确立的依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解决战后领土归属问题这一原则依然适用于钓鱼岛问题。

日本外相玄叶光一郎不久前在记者会上引述1972年田中角荣首相与周恩来总理关于钓鱼岛问题谈话内容,表示中日之间并未就该问题达成共识。事实上,周恩来总理同田中角荣首相当时的谈话主要内容如下:

田中首相:借这个机会我想问一下贵方对钓鱼岛(日本称“尖阁列岛”)的态度。

周总理:这个问题我这次不想谈,现在谈没有好处。

田中首相:既然我到了北京,这问题一点也不提一下,回去后会遇到一些困难。

周总理:对。就因为在那里海底发现了石油,台湾把它大作文章,现在美国也要作文章,把这个问题搞得很大。

日本外相玄叶光一郎只引用到此处,实际上田中角荣还接着说:好,不需要再谈了,以后再说。

周总理:以后再说。这次我们把能解决的大的基本问题,比如两国关系正常化的问题先解决,不是别的问题不大,但目前急迫的是两国关系正常化问题。有些问题要等待时间的转移来谈。

田中首相:一旦能实现邦交正常化,我相信其它问题是能解决的。

田中角荣与周恩来总理所提到的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呢?这对当时的中日两国领导人是很清楚的,即1971年6月17日,美日签署《归还冲绳协定》,规定将琉球群岛等岛屿的施政权归还日本,擅自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纳入“归还区域”。同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强调美日私相授受钓鱼岛等岛屿完全是非法的,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因此这个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是什么模模糊糊的事,而是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日本外相玄叶光一郎是看不到有关谈话记录全文,还是故意断章取义?

1978年10月,邓小平副总理为交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访日,同日本首相福田赳夫会谈后在记者招待会上就钓鱼岛问题表示:“实现邦交正常化时,双方约定不涉及这个问题。这次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我们双方也约定不涉及。我们认为,谈不拢。避开比较明智,这样的问题摆一下不要紧。我们这一代人智慧不够,这个问题谈不拢,我们下一代人总比我们聪明,总会找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好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对此,日方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

有关中日邦交正常化和缔约谈判时的上述经纬,曾任中国外交部顾问的张香山先生等两国不少相关人士都是亲历者和见证者,他们也曾以不同方式介绍过这段史实。这些都表明,中日就搁置钓鱼岛争议是否存在谅解和共识是清楚的。

日本连仅仅几十年前的权威史料都敢篡改和否认,连白纸黑字都敢随意涂抹,还有什么不敢干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