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风生水起

来源:人民日报
2014-08-07 00:00:00

  监管:国际合作 必不可少

  支付安全 电子支付安全是跨境电子商务的关键问题

  目前,银行转账、信用卡、第三方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并存,其中商家对商家的B2B模式下,支付方式主要是信用卡、银行转账,而商家对客户的B2C模式,第三方支付工具广泛应用。美国的第三方支付系统贝宝(PayPal)是全球使用最广泛的跨境交易在线支付工具,有超过1.32亿活跃用户,支持25种货币付款交易。

  从监管角度看,美国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是否跨境并不做区分。美国是第三方网上支付方式的发源地,对第三方支付监管有一些成功经验。首先,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货币服务机构,需要由监管机构发放牌照进行管理和规范,必须登记注册;其次,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实行功能性监管,监管重点在交易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再次,采用立体监管体制,对支付服务的监管与约束来自联邦与州两个层面;第四,有专门监管部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监管的重要部门;第五,从现有法规中寻找监管依据,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法规,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对货币服务机构提出了担保、净资产和流动性的要求,不得从事类似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不得擅自留存、挪用客户的交易资金,投资必须得到许可等;在反洗钱监管方面,美国的《爱国者法案》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在财政部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等。

  欧盟同样规定支付机构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执照,明确欧洲中央银行是监管主体。此外,还涉及(1)最低资本金要求,电子货币机构必须具备不低于35万欧元的初始资本金,而且必须持续拥有自有资金,并规定了最低限额;(2)投资活动限制,规定支付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沉淀的资金属于其负债,其投资活动受到严格限制,包括投资项目及投资额度方面;(3)滞留资金监管,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支付机构需在央行开设专门账户并留存大量资金,以防范金融风险。

  信用保障

  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是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基础

  无信不立,信用是跨境电子商务得以持续开展的保障。欧美发达国家在信用体系培育方面的经验较为类似,大致可以概括为三点:

  在欧美国家,企业、个人都视信用为第二生命,信用意识很强。每个人都有一个独一无二、伴随终生的信用代码。个人信用不佳,生活将处处碰壁,企业信用等级也决定其融资的成本、数量。如果企业或个人恶意透支,信用记录上就会有此污点。

  坚持市场的主导作用是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主线。政府只是给予政策引导,在税收政策、电子支付系统、统一商务法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等方面制定框架性文件,为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良好发展创造条件。

  完美的法律体系则是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有力保障。如美国的《互联网商务标准》《电子签名法》《网上电子支付安全标准》《互联网保护个人隐私法案等》;欧盟的《远程销售指令》《电子签名指令》《电子商务指令》《版权指令》等。这些法律规范了征信数据环境、失信惩罚机制、公平受信的权利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使政府、电商企业、消费者、中介服务机构等都能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