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亚客机失事:律师建议索赔首选蒙特利尔公约

作者:孙莹 来源:北京晚报
2013-07-08 19: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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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早,航空法专家、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律师就在网上追踪韩亚航空客机失事事件的最新报道。

“索赔要么选择我国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要么选择《蒙特利尔公约》。”张起淮律师介绍说,《蒙特利尔公约》是为了统一各国的规则和标准制定的国际运输规则,有比较大的管辖范围,中、美、韩三国都是公约缔约国,现在中国乘客乘坐韩国航空公司的航班在美国失事,已经是国际运输问题,完全可以依据《蒙特利尔公约》来主张权利。

赔偿标准更高

张律师表示,依据《蒙特利尔公约》进行索赔的优势首先是赔偿数额相比各国自行制定的标准更高。“1999年公约制定时规定了第一梯度10万元特别提款权,只要是乘客在飞机上出现伤亡事故产生损失,承运人就要承担责任。在没有计算出赔偿数额时,就有这10万元特别提款作为保障。而且特别提款权的数额每5年调整一次,这些年来,随着国际经济发展,特别提款权已经调整到近12万元,经过货币换算之后,大概在140万元人民币左右。”

更重要的是,如果最终确定为责任事故,《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没有赔偿限额。也就是说,受害人能计算出多少合理损失,责任人就都要赔偿。现在看来,韩亚客机失事不是因天气原因所致,也并非受到不可抗力影响,应该是责任事故。

由于三个国家都是缔约国,受害者可以权衡三个国家的赔偿标准和案例来选择最高的来主张赔偿数额。而如果依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索赔项目都是实际损失和精神抚慰金,且个别项目可能会有限额。

《蒙特利尔公约》还有个先予给付的规定,运营方要先拿出部分费用解决死伤者的费用,否则漫长的诉讼可能是受害者无法承受的,会造成二次伤害。

基于以上因素,张起淮律师认为,选择《蒙特利尔公约》作为索赔依据应该是比较好的选择。

张律师表示,事故责任的最终认定也会造成不同的结果,赔偿主体可能会不同,如果是无责事故,赔偿的就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如果认定为责任事故,赔偿可能会带有惩罚性,在赔偿项目和数额上也可能“就高不就低”。

幸存者也可主张赔偿

张律师介绍说,在死伤者赔偿过程中,一般会按照几个因素来考虑,首先是死者的年龄。目前遇难的两个学生都是“90后”,很年轻,死亡赔偿金按照殁时至70岁来计算,这将是赔款中最多的部分。此外就是参照收入进行赔偿,但是两个遇难学生似乎还没有收入来源。而此案中的丧葬费、伤残赔偿等可能会相对较高。最后是精神抚慰金,虽然《蒙特利尔公约》中没有涉及精神赔偿,但也没有禁止,仍然可以主张。

“目前,大家关注比较多的还在死者身上,其实《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赔偿范围包括了人和物,也就是说,不仅是死者、伤者,还有那些没有受伤的乘客所承受的误机损失、精神损失、行李损失,甚至托运的货物出现损失同样可以主张赔偿。”

张起淮律师表示,依据《蒙特利尔公约》,受害人及家属在中国、美国、韩国都提出诉讼,在美国诉讼赔偿可能会更高,但诉讼成本也会较高。

“根据以往的国际案例,在美国发生的影响重大的空难和道路交通事故,美国政府一般会出面干预,要求责任公司或责任人加大赔偿力度,用超额的赔偿减少诉讼和纠纷。所以美国空难后几乎没有诉讼。韩国总统也已公开表态尽一切努力处理善后事宜,估计韩国政府也会进行干预。”

张起淮律师预测,此次空难事件达成调解的可能性很大,同时也要提防和反对不同国家的受伤乘客不同赔偿标准的可能。

家属不要轻易签署文件

张律师说,空难受害者家属及伤者目前当务之急并非自己去找寻空难责任的证据,而是寻求专业人士帮助,找出主张赔偿的依据和国际空难的赔偿先例,并在心理上有个赔偿数额的预期。虽说人死不能复生,痛苦无法消除,但合理的赔偿或多或少可以作为一些安慰和补偿。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死难者家属不要轻易签署承诺。之前有过先例,有的家属在空难发生后,看不懂英文文件表述,就草率签署相关文件,导致放弃了一些应有的权利。

(来源:北京晚报 编辑:欧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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