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方依法清场“占中” 欧美对非法集会亦不手软

作者:纪双城 来源:环球时报
2014-10-20 08:27:00

  【环球时报报道 本报驻英国、美国、德国、比利时记者 纪双城 李强 青木 任彦】香港“占中”19日进入第22天,当天凌晨,香港旺角再次发生警民冲突。目前,“占中”对香港公共秩序造成的负面影响已让社会上要求清场的呼声越来越高。周二,特区政府预计将同参与“占中”的学联对话,但在此之前,特首梁振英表示,“不会因为对话而不清场,亦不会因为清场而不对话”。实际上,对非法集会进行清场是国际惯例。在欧美发达国家,法律赋予民众集会的自由,但一旦示威者触犯法律,当局会毫不犹豫地依法处置。欧洲与外交政策基金会专家佐戈普鲁斯对《环球时报》记者说,在任何一个国家,民众有政治诉求是可以理解的,但表达诉求的方式应该在法制轨道之内。想通过干扰社会秩序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是法制社会所不能容忍的,也是文明社会不应有的。

  “任何自由必须在遵循法律秩序的前提下行使”

  2011年11月15日凌晨,纽约警察突然对“占领华尔街”运动的大本营祖科蒂公园清场,逮捕约70名抗议者。随后,有媒体刊文称,除了纽约,在芝加哥、波士顿、布鲁克林大桥,都有上百人被捕,如果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了民众和平集会的权利,那么为什么还有那么多抗议者不断被逮捕,有时还遭警察释放胡椒喷雾甚至动用武力?

  美国“为了人民”网站就此解释说,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内容并非绝对,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可以对集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做出合理规定。报道援引芝加哥大学研究宪法的教授杰弗里·斯通的话说,“制造噪音、妨碍某个地方的正常使用、堵塞交通、破坏财物等情形都允许政府进行管治”。斯通说,在医院干扰病人,妨碍学生上学,长时间扰乱交通运行都属此类。

  美国是海洋法系国家,对于示威游行和警察权限等都遵循案例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方面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宗教和集会自由”原则,对合法游行示威和集会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对地方政府的规范性行为加以监督。从积累的案例看,凡在室内,尤其私人场合进行的示威、集会,一般采取从宽原则,只要没有引发暴力或危及公共安全的即时且明显的风险,通常不加干涉;对户外集会、示威等,地方政府有权制定规程加以约束。

  1961年,南卡罗来纳州哥伦比亚市黑人学生在州政府大厦门前进行示威集会,警方的清场行动后被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法,理由是“州政府大厦及其广场为公共开放场所”;1966年,佛罗里达工业大学部分学生在监狱外示威,遭警方逮捕,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警方行动合法,理由是“监狱是特殊场合”。值得一提的是,这两次示威的主题都是反种族歧视。1967年,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在伯明翰市未获登记而执意上街,遭警方强力驱逐,上诉后被联邦最高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在“占领华尔街”期间,美国各地警方对违反登记范围、越界集会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理由基本上都是“阻碍交通”或“妨碍公共秩序”。前文提到的祖科蒂公园的集会,场地属于商业机构——布鲁克菲尔德物业公司,当局一开始未加干预,而是在该公司和警方相继发出“清场通知”,示威者仍执意不离开后,警方进行强制性清场。

  实际上,对于闹市大街集会该不该清场,美国过往案例有互相矛盾之处,但总的看,许多裁决都强调“当局有义务和责任保持交通通畅”、“示威者不得封闭某条街道或进出公私场所之通路”。联邦最高法院对此总结称,“任何自由必须在遵循法律秩序的前提下行使”。

  英德严防集会权被滥用

  英国是海洋法系的起源地,法律传统深厚,法律制度相对健全。对于非法集会,英国在立法上确保警察的执法权。1715年,英国通过《取缔骚乱法》,定义12人以上为同一目的扰乱治安的行为就是触犯法律,警方有权驱散、抓捕。上世纪60年代,鉴于非法集会频发,英国通过新的《警察法》进一步确定警察有权界定非法集会的性质和程度,决定清场和其他禁止非法集会的方式。

  2010年,英国大学生曾因当局决定涨学费问题和保守党政府爆发冲突,数万学生拥进伦敦市中心,甚至占领保守党总部。由于被定性为非法集会事件,警方两度采用围堵手段逮捕学生,抡起橡胶警棍就打。在围堵过程中,也不给学生提供人道主义帮助。

  2006年,英国埃塞克斯郡伊克莱顿村附近的玉米田里据报有非法集会并发生暴乱。最初,警方试图与聚会者进行谈判以瓦解聚会,遭遇“前所未有的激烈”反抗,一辆警车被烧毁,9名警察在冲突中受伤。随后来自5个郡的200名防暴警察使用催泪瓦斯、警犬和警棍驱散约1000名集会者。事后警方不仅不负责伤病责任,还追究闹事者的法律责任。

  对于整肃非法集会,英国民众一直支持,多数人不认为通过非法集会甚至暴力方式能够解决社会矛盾。在2010年的学生非法集会活动发生时,伦敦市中心的交通一度严重瘫痪,记者当时为采访不得不步行一个小时抵达,而平时乘坐公共汽车只需要10分钟。很多伦敦当地人向记者表达不安和不满,一些人说,如果学生以为站在国会大楼上向下扔书本、电脑就能获得更多人响应,那就大错特错了。

  对于非法集会,许多德国民众在接受《环球时报》采访时表示,如果没造成交通阻碍、影响生活,他们一般不会过于反感。但如果造成不便,或者是新纳粹的集会,就会比较厌烦,甚至会发起“反集会”活动。

  德国1953年开始实行的《集会游行法》规定,集会采行报备制,无须事前得到许可。但下列情况下,警方可以解散集会或清场:组织者在无集会权的情况下,并且已受到主管方明确禁止;集会中有武力或暴乱活动,或发生直接危及参与者生命和安全的情况;主办者对携带武器或其他器械的人不令其立即退出或不负责使其离开;在集会过程中,有违反《刑法》的行为,或在集会中有人要求或鼓励这种行为而组织者没立即制止。

  德国《公共秩序法》规定,如果警方注意到游行的时间、地点和有关情况,有理由认为出现下列情况时,警方可以提出限制条件,可以对集会地点、时间和参加人数进行限制,甚至取消、清场:集会将会造成骚乱、严重损坏财物或严重扰乱社区生活;组织者的目的在于恐吓他人;集会阻止他人不去干他们有权干的事,或胁迫他人去干他们有权不干的事情等。

  德国柏林社会和政治学者马塞尔·哈森对《环球时报》记者说,很多国家都有集会游行法,除了充分保障公民的集会游行权利外,也进行规范管理,以防集会权利被滥用、误用。特别是“9·11”后,各国对集会限制越来越多。如果集会被警方认定为非法,那么清场就不可避免。不过,他也指出,对于非法集会,许多政府会谨慎行事,不到万不得已,不轻易使用清场的手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