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大众汽车造假案再次暴露国际执法财富转移问题

作者:梅新育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5-09-30 11:11:53

学者:大众汽车造假案再次暴露国际执法财富转移问题

德国大众前首席执行官文德恩。(资料图片来源:路透社)

中国日报网9月30日电(梅新育)震动国际市场的大众汽车排放作弊案给我们的教训是什么?

警示我们的制造业不要造假?是的。自9月18日美国环境保护部门指控德国大众汽车集团在所产车内安装非法软件、故意规避美国汽车尾气排放规定以来,短短数日,大众集团CEO文德恩被迫辞职,大众汽车股价暴跌,仅9月21日和22日两天市值就蒸发掉了280多亿欧元(约合人民币2027亿元),其中22日一天暴跌近22%。不仅大众公司声誉蒙受重创,整个“德国制造”的金字招牌也因此而蒙尘,还拖累了整个欧洲股市。

警示我们不必过度美化乃至神话“德国制造”?是的。多年来,“德国制造”在中国社会一直享有极高声望,由于某些人的不正常动机,这种声望已经高到了不正常地步,以至于一批明显荒诞的虚假传说居然能够在社会上广泛流传:什么青岛市区不积水归功于百年前的德国下水道;什么百年前投入使用的德国成套设备附近埋着油纸包,包着全套崭新替换零部件……诸如此类,不一而足。我们尊重并且努力学习外国一切先进经验和做法,不管这个国家是德国、美国还是日本,但我们没有必要捏造谎言美化外国产品而抹黑“中国制造”,须知中国早已是世界第一制造业大国,中国装备制造业产出2013年就占到全世界1/3,相当于德国装备制造业的两倍半,中国的电信设备、高铁等装备已经是世界一流水平……在一线辛辛苦苦干出众多实实在在成绩的人被横挑鼻子竖挑眼,而不负责创造实际财富的人“永远正确”,这样的局面无论是对一个机构还是对一个国家来说都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也是注定不可持续的。这样的盲目崇洋心态一方面人为打击了中国产业,另一方面也使得我们面对外国企业、特别是西方企业时未能有效维护中国消费者的利益。在一次又一次被事实证明错误之后,这种盲目崇洋心态确实该改一改了。

不仅如此,在我看来,这起案件非常重要的一点启示是再次暴露了国际执法中的财富转移问题。国际经济界的跨国执法大案多数是西方国家发起的,特别是美国;对跨国公司的天文数字罚款通常由发起国根据犯案跨国公司全球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并由发起国全得;但实际上这类跨国公司的违法行为很多发生在其它国家和地区,相应的违法收入也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其它国家和地区,对其罚款全部归发起国所有,并不合理,构成了不公平的跨国财富转移,执法能力相对滞后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这种转移中是最大的受害者。

看看这起大众造假案吧!美国环境保护部门对德国大众汽车集团发起指控,对大众罚款可能高达180亿美元;但大众汽车在美国的销量和市场份额很小,在美国一年的营业总收入恐怕都不够这么多。2014年,大众汽车全球销量超过610万辆,在美国市场销量仅为37万辆,在美销售收入总额肯定不足180亿美元。大众汽车在美国市场仅占1.9%的份额,远远不及丰田12.3%的份额,甚至无法匹敌现代汽车(份额为4.4%)、奔驰(份额为2.1%)、雷克萨斯(份额为2%)。2015年,大众汽车在美销量继续下滑,降幅达5.2%。美国向大众征收这么多罚款,实际上是别国承受污染,美国获取罚款,这是哪家的道理?

类似情况在反垄断等其它跨国执法案中同样存在。反垄断法是一项门槛较高的法律,发展中国家反垄断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均相对滞后于发达国家,由此使得发展中国家在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的发展中陷入不利局面。目前已经处罚的国际卡特尔案基本上都同时横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市场,而且在竞争法规相对滞后的发展中国家,西方跨国公司垄断市场问题更加突出,这在我国的跨国公司市场垄断之争中就可以看得一清二楚。换言之,国际垄断企业从发展中国家掠夺的垄断收益更高。但在反垄断实践中,查处跨国垄断并收取罚款的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20世纪90年代,全球共发现了39起核心卡特尔案件,涉及31个国家,包括8个发展中国家,但这些案件基本上都由美欧查处并收取罚款,且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欧不约而同地大大加强了对反垄断案的罚金力度,上亿美元乃至上十亿美元的天文数字罚金案件接二连三出现,涉案发展中国家虽然受损严重,但直到本世纪初,除了巴西之外没有任何反垄断行动。发达国家反垄断机构在对这些跨国巨头确定罚金额度时,也是以其全球收入为基础计算的,这无异于任由少数发达国家擅行“私刑”,将本应归发展中国家所有的赔偿据为己有,进一步加剧国际收入失衡。

在这种不公正的财富转移效应和外资垄断国内市场的威胁之下,一些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始运用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典型案例如2007年4月巴西宣布就维生素垄断联盟案向罗氏、巴斯夫和安万特三公司处罚近千万美元,此举就代表了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权益的发展方向。中国建立起反垄断法域外管辖制度,实属理所当然。在其它方面的国际执法,我们是否也该这样呢?

当然,在建立了这些制度、获得了我们应当获得的赔偿份额之后,我们还应该与其它主要经济大国协调,遏制对企业的过度管制,避免扼杀经济活力。不过,那应该是后话了。

(作者: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 梅新育 本文仅代表个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