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10日消息,重庆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陆克华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陆克华利用担任原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市场管理处处长、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主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司长、副部长,重庆市副市长,重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陆克华 资料图
陆克华出生于1964年10月,安徽枞阳人,曾长期在住建部工作,2015年任住建部副部长,2018年任重庆市副市长,2022年5月任重庆市委常委,后兼任常务副市长、政法委书记等职。
2024年11月,陆克华官宣被查,今年4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双开”通报指出,陆克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搞“低级红”“高级黑”,结交政治骗子;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动违规举债融资兴建楼堂馆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金,借用车辆并接受司机人员服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搞权色、钱色交易;
违规干预插手执法活动;
长期痴迷赌博;
贪欲膨胀,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与商人老板沆瀣一气,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项目审批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延伸阅读——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 人民日报客户端、长安街知事
编辑:富文佳
校对:韩丰
审核:邵冰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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