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经济联盟的法律体系和框架

来源:国际商报
2017-01-16 09:54:00

欧亚经济联盟是中国周边重要的区域一体化组织,联盟成员国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五国均是中国开展贸易、投资,以及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合作伙伴,了解欧亚经济联盟法律,对于开展中国与联盟及其成员国经贸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2014年5月29日,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三国总统在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纳签署《关于欧亚经济联盟的条约》。2015年1月1日,欧亚经济联盟正式启动运行,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为联盟创始成员国。当年1月2日,亚美尼亚加入联盟,8月12日吉尔吉斯斯坦加入联盟。

欧亚经济联盟成立初衷旨在消除盟内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现货物、服务、资本和劳动力自由流动,实行协调一致的经济政策,建立一体化的超国家联合体。

法律构成

《欧亚经济联盟条约》是联盟的成立文件,也是联盟法律体系的核心和法律根源,在联盟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联盟条约是在俄白哈海关同盟、统一经济空间法律基础上编纂而成的。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数据,《条约》共使用了236个条约,其中96个为俄白哈海关同盟和统一经济空间条约,133个为欧亚经济共同体条约,7个为多边文化、科学、移民合作协定。

其中就经济领域,《条约》中第二编《海关同盟》确定了联盟统一关境运行的法律基础,即统一关境内实行统一商品市场,对外实行统一关税和外贸调节措施;第三编《统一经济空间》确立了劳动力、服务、资本统一市场的形成,确定成员国各领域经济政策协调的法律机制。其他如联盟框架内技术调节、协商一致的宏观经济政策、服务贸易设立、经营及投资和欧亚经济联盟在多边贸易框架内运行等内容也在《条约》附件中作出了解释和规定。

另外,联盟成员国间还签署了一些国际条约,这些国际条约用来调节联盟运行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共同构成联盟一级法。根据其签署时间,联盟框架内的国际条约分为两类:一类是联盟条约签署前签订的,内容未被联盟条约覆盖的国际条约,主要是欧亚经济共同体框架内的海关同盟、统一经济空间部分条约;第二类则是联盟框架内的国际条约,是联盟条约签署后签订的。

根据联盟条约,国际条约不得与联盟条约发生冲突,如有冲突,联盟条约具有优先权。成员国可就国际条约是否与联盟条约发生冲突向联盟法院提起诉讼,由联盟法院作出裁决。

决策机构

机构方面,欧亚经济联盟最高理事会、政府间理事会作为联盟政治领导机构,其决定一般具有战略和规划性质,对欧亚经济委员会具有强制力,但并不直接调节成员国境内的社会关系。

联盟条约规定,对于最高理事会、政府间理事会的决定,成员国可根据其国内立法确定的程序,自行决定以何种方式落实上述政治领导机构作出的决定。

欧亚经济委员会作为联盟调节机构,其目标和工作内容就是对联盟一体化进程进行日常调节。欧亚经济委员会的决定对所有成员国都具有强制力,各成员国应完全执行。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作出的决定构成了联盟一体化法律,详细规定了欧亚经济一体化各个经济领域的规范。

联盟领导机构中,只有联盟法院无权作出决定。最高理事会作为联盟最高机构,其决定对政府间理事会、欧亚经济委员会决定具有优先权。政府间理事会决定对欧亚经济委员会决定具有优先权。

对于欧亚经济委员会的决定、行为或不作为,成员国和经济主体均有权向联盟法院提起诉讼。如联盟法院判决委员会决定与上级机构决定或联盟一级法不符,欧亚经济委员会应在60天内执行联盟法院作出的判决。

而联盟机构可以联盟名义,与第三国、国际组织、区域一体化组织签订协定;联盟机构可对外独立签订,也可与成员国共同签订。联盟与第三方签署的条约对于所有联盟机构和成员国均具有强制力。

(作者系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国际合作业务局处长)